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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著作库 »  财政税收法 »  第四章 国债法律制度 » 文章内容
第一节 国债法律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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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债;法律制度;概述
【正文】

  引子:国家如果不能消灭国债,国债必然消灭国家。

  ——休谟

   举债支出虽然浪费,结果却可以使社会致富。

  ——凯恩斯)

  

  一、国债的概念与功能

  

  (一)国债的概念

  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国债是债的一种特殊形式,同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从法律关系主体来看,国债的债权人既可以是国内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而债务人一般只能是国家。(2)从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国债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较多地体现了国家单方面的意志,尽管与其他财政法律关系相比,国债法律关系属平等型法律关系,但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相比,则其体现出一定的隶属性,这在国家内债法律关系中表现得更加明显。(3)从法律关系实现来看,国债属信用等级最高、安全性最好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国债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国债可作如下分类:

  1.按举借债务方式不同,国债可分为国家债券和国家借款。国家债券,是通过发行债券形成国债法律关系。国家债券是国家内债的主要形式,我国发行的国家债券主要有国库券、财政债券、国家经济建设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国家借款,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协议或合同,形成国债法律关系。国家借款是国家外债的主要形式,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组织贷款等。

  2.按偿还期限不同,国债可分类定期国债和不定期国债。定期国债,是指国家发行的严格规定有还本付息期限的国债。定期国债按还债期长短又可分为短期国债、中期国债和长期国债。短期国债通常是指发行期限在1年以内的国债;中期国债是指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10年以下的国债;长期国债是指发行期限在10年以上的国债。不定期国债,是指国家发行的不规定还本付息期限的国债。这类国债的持有人可按期获得利息,但没有要求清偿债务的权利。如英国曾发行的永久性国债即属此类。

  3.按发行地域不同,国债可分为国家内债和国家外债。国家内债,是指在国内发行的国债,其债权人多为本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本付息均以本国货币支付。国家外债,是指国家在国外举借的债,包括在国际市场上发行的国债和向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及其他非政府性组织的借款等。国家外债可经双方约定,以债权国、债务国或第三国货币筹集并还本付息。

  4.按发行性质不同,国债可分为自由国债和强制国债。自由国债,又称任意国债,是指由国家发行的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认购的国债。它是当代各国发行国债普遍采用的形式,易于为购买者接受。强制国债,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规定的标准,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的国债。这类国债一般是在战争时期或财政经济出现异常困难或为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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