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算管理体制改革与预算法完善
(一)我国预算管理体制之不足
1.政府间事权、财权划分不清。明确政府的职能,划分政府间事权,是分税制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我国仍然存在着政府职能不清,职责不明,政企不分的情况。
2.税收管理体制不健全。
(1)税收立法刚性不强,削弱了自身的调控作用。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中,除少数几种税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外,其余20多种税,都是以国务院名义,采用条例、规定、办法等形式出现,未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立法,使得税法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力。
(2)应当制定的税种法还没有颁布。如应当设立社会保障税、环境污染税等新的税种,对已经设立但还没有开征的如遗产税、证券交易税等,也应抓紧立法,尽早实施。
(3)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划分,不利于政企分开。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间和地区间的税负存在一定差异,不利于企业间和地区间的公平竞争。
(4)税种划分不科学,地方税比重较低。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要求,应把关系国家全局和便于加强宏观调控的税种划给中央,而把属于地区性的税种划给地方。
(5)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还不明确,分税不分权。地方税种的设置权、税法的立法权、解释权、开征停征权、减免税权等几乎全中集中在中央,不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组织财政收入。
3.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尚未建立,各地不平衡状况有所发展。实施转移支付制度的目的,是通过中央财力的转移分配来调节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从而达到运用财政分配职能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目标。
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采取体制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特殊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等四种形式。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
(1)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保留了原有体制资金双向转移模式,即仍然存在资金由下级财政向上级流动现象,不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大财政部门的工作量,也不利于中央政府实施宏观调控。
(2)税收返还是以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为依据的,从而把原有的财力不均问题带入分税制财政体制中,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地区间财力分配不均和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较大的问题基本没有得到解决,不能充分体现财政均衡的原则。
(3)中央对地方的专项拨款补助缺乏比较规范的法律依据和合理的分配标准,与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原则不相适应,专项补助拨款绝大多数属于应由地方财政支出的范围。
(4)财政补助分配透明度不高,随意性很大。我国政府支出中,属于补助性质的转移支付,种类很多,补助对象涉及到各行各业,但各项财政补助的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
(二)预算管理体制的完善
1.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西方国家,无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责范围一般都在宪法中予以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对各级政府间事权划分也作了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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