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法总论 税法总论 财税法制史 外国财税法 国际财税法 财税法学人 青年学者论坛
财税法研究机构 财政法治建设 税收法治建设 财税官员论坛 财税法学者访谈 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精品课程
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著作库 »  财政税收法 »  第三章 预算法律制度 » 文章内容
第三节 预算管理程序

】【关闭】【点击:2818】
【价格】 1 元
【关键词】预算;管理;程序
【正文】

  一、预算的编制

  

  预算的编制,就是制订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年度计划。

  (一)预算的编制原则

  1.平衡性原则。《预算法》规定,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字。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结构。

  2.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指预算编制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真实性原则强调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有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3.合理性原则。预算法规定,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二)预算的编制形式

  预算法规定,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复式预算编制。

  (三)编制预算草案的依据

  1.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1)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3)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4)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5)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2.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2)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3)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4)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5)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四)预算的编制内容

  1.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3)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4)地方上解的收入。中央财政本年度举借的国内外债务和还本付息数额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示。

  2.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3)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4)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5)上解上级的支出;(6)下级上解的收入。

  (五)预算的编制程序

  国务院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指示,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的要求。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部署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预算收入科目、报表格式、编制方法,并安排财政收支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编制预算草案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中部门的预算草案。

  

  二、预算审查和批准

  

  (一)各 ...更多

【提示】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阅读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登录注册成为会员!

【版权声明】未经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关闭
本栏其他文章
·第二节 预算管理体制[2004/2/12]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概述[2004/2/12]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活动通知 - 祝贺网站开通   
本网站由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财税法网 Copyright © www.cftl.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