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法总论 税法总论 财税法制史 外国财税法 国际财税法 财税法学人 青年学者论坛
财税法研究机构 财政法治建设 税收法治建设 财税官员论坛 财税法学者访谈 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精品课程
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著作库 »  财政税收法 »  第二章 财政收支划分法律制度 » 文章内容
第三节 财政收支划分法律制度的完善

】【关闭】【点击:3197】
【价格】 1 元
【关键词】财政;收支划分;法律制度;完善
【正文】

  一、现行财政收支划分法律制度的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事权和支出范围越位。目前实施的分税制没有重新界定政府职能,各级政府事权维持不甚明确的格局,存在越位与错位的现象,事权的错位与越位导致财政支出范围的错位与越位。

  2.部分财政收入划分不合理。税收收入划分没有严格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并依此确定应属何级财政收入,存在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的不规范做法。

  3.地方税体系不健全。目前,地方税种除营业税、所得税外,均为小额税种,县、乡级财政无稳定的税收来源,收入不稳定。地方税种的管理权限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对地方税种的管理权限过小。

  4.省以下分税制财政收支划分不够完善。主要是地方各级政府间较少实行按事权划分财政收支的分权式财政收支划分。县级财政没有独立的税种收入,财政收入无保障。

  5.转移支付不规范。我国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存在一些缺陷:(1)政府间财政资金分配因保留包干制下的上解、补助办法,基本格局未变;(2)采用基数法实行税收返还不合理;(3)中央对地方专项补助发放的条件、程序、使用管理无法可依;(4)地方政府之间如何转移支付不明确。

  

  二、完善财政收支划分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

  

  规范分税制是分权式财政收支划分法的必然选择。但由于各国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分税制产生的时代背景等方面的差距,分税制有分税与分权完全和不完全两种模式。完全的分税制有以下特点:(1〉各级政府都有独立的税种,独立征税,不设共享税;(2)各级财政在法定收支范围内自求平衡,各级财政之间不存在转移支付或转移支付的规模很小;(3〉中央财政立法权和地方财政立法权划分明确,地方财政权独立。将分税制区分为两种模式,目的在于说明财政收支划分法的分税、分权不是越彻底越好,要根据相关因素确定合理的分权程度。

  选择财政收支划分法模式时 ...更多

【提示】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阅读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登录注册成为会员!

【版权声明】未经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关闭
本栏其他文章
·第二节 财政收支划分基本法律制度[2004/2/11]
·第一节 财政收支划分法律制度概述[2004/2/11]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活动通知 - 祝贺网站开通   
本网站由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财税法网 Copyright © www.cftl.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