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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政法的体系与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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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政法;体系;渊源
【正文】

  一、财政法的体系

  

  根据对财政关系的分类,结合法学上的效力要求及功能定位,财政法的体系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财政基本法。财政基本法主要涉及财政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对财政收入、支出和财政资金的管理都有普遍的效力。财政法的原则、财政权力的分配、政府间的财政关系,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形式,重要的财政收支制度、预算制度、监督制度等,都需要在财政基本法中加以规定,以体现其重要性和普适性。财政基本法本身即具有宪法性文件的特性,其内容可能以专门的法律表现出来,也可能直接在宪法中加以涵盖,对财政法的各个领域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由于我国宪法缺乏对财政制度方面的规定,为保证财政领域法律的统一实施,我国宜尽快制定财政基本法,以适应现代财政法治的基本要求。

  2.财政收支划分法。财政收支划分法亦为财政平衡法。它普遍适用于现代社会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各国财政实践,是财政分权的必然产物。中央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的收支范围、下级政府对上级的财政上缴、上级政府对下级的财政拨款,都通过财政收支划分法予以规范。为了保证各级政府财力的真正均衡,财政收支划分法必须科学测算各级财政的收支范围以及转移支付的标准或额度,因而使其显示出很强的技术性。为保证财力分配的公平和科学,财政收支划分法宜由超越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主体加以制定,中央政府的立法权应当受到限制。目前我国的财政平衡法大都表现为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财政利益分配的权力完全操纵在中央政府手中,加之分配标准不明确,程序不完备,价值取向不甚明朗,因此应通过立法从根本上加以改变。

  3.预算法。预算法是政府财政行为科学、民主、公开、规范的重要制度保障,它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包括财政资金入库、管理和出库的相关内容。由于政府的所有收入都应该纳入预算,所有的开支也必须通过预算,因此,预算可以成为人民控制和监督政府财政权力的重要形式,而预算立法的目的也正在于保障这种积极功能的实现。在预算方案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只要财政开支严格遵循预算执行,财政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就有了可靠的保障。另外,从体系上看,由于国库经理及预算会计与预算法的联系非常密切,因此,预算法的范围还可以适当拓宽到与此相关的内容。

  4.财政支出法。 财政支出法主要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法、财政采购法、财政投资法和财政贷款法。虽然这几种开支都应该经过财政预算,但其各自的标准、程序、管理和监督本身仍然需要相应的法律规定。财政转移支付法主要规范政府无对价的资金拨付行为,如政府间转移支付、政府对企业的补贴或对公民的救济等。财政采购法主要规范政府有对价的资金拨付行为,如采购物资、采购劳务等。财政投资法主要规范政府对公用企业、基础设施、高科技企业等的投资行为,通过选题、立项、评估、审批、监督等环节的制度控制,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防治腐败等目的。财政贷款法主要规范中央对地方政府,以及上级地方政府对下级地方政府的借款行为,甚至还可以包括政策性银行对企业或重大工程项目的贷款行为。和税收的侵权性质不同,财政支出一般都具有授益性质,不太容易激发相对人的抵触情绪,因此向来不被法学研究和立法实践所重视。例如,我国目前除了《政府采购法》外,其余领域都明显缺乏法律的深度干涉,财政权力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种不受民主统制的绝对权力能否造福于民,完全取决于执法者的个人素质,制度上很难得到保障。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强化财政支出法的建设实属必要。

  5.财政收入法。财政收入法主要包括税法、国债法和费用征收法,除此之外还包括一些特别的财产收益法。由于税收在财政收入结构中的重要地位,由于税收侵害纳税人财产的特点,更由于历史上与抗税有关的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税法很早就成为公法关注的对象,并已经形成相对独立的体系。从广义上说,财政法当然包括税法,但有些狭义的理解往往将税法排除在外,这充分说明了税法的特殊性。鉴于税收国家中政府的税收权力是一种无法回避的必要的恶,因此,税法的重点应该研究如何促使政府科学征税、规范征税,如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税法学和税收学的角度是有区别的。

  国债也是现代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形式。尽管国债具备有偿性的特点,形式上不会侵害人民的权利,但由于它影响到财政的健全性,并且涉及到代际负担分配,因此必须接受法律的民主统制。有关国债发行的结构、上限、程序,国债的使用方向,偿还资金的来源等,都应当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每次国债发行的规模、用途等也必须进入预算,经过议会的审批。为便于国债发行,国债法中还应该规定国债的流通交易制度,为国债进入证券市场提供法律保障。所以,国债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债规模控制、国债风险预警、国债发行、国债流通和国债偿还。

  费用则是政府基于一定的受益关系或行政管制目的而收取的代价的总称,它包括规费、收益费等形式。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对收费不太注意从法律的高度加以规范,政府行使费用权的随意性比较大,造成企业和个人的不合理负担明显加重。虽然当前“费改税”工作重点在于规范费用征收,但具体的过程仍然停留在政府权力内部运行的阶段,费用的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及权利救济都未进入法律调整的范围。所以,费用征收法在中国存在广泛的发展空间。

  国有资产收益主要包括国家基于资产所有者的地位而获得的投资回报或者资产转让收入。如国有企业收缴利润、国有股份的红利股息、国有资产的使用费、国有资产的转让费等等。由于我国国有资产的数额巨大,从理论上说,国有投资收益应当在财政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因此,有关国有投资收益的归属层次、入库管理等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国有资产从竞争性领域中逐渐退出,其中退出的方式、资产的评估变价、收入的归属和入库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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