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遵循上述原则,2001年《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增加了保护纳税人权利的规定。如新增一条作为《税收征管法》第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等。在增加对纳税人权利规定的同时,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也加强了对税务机关行使职权时的一些义务性规定,这使得纳税人的权利从另一个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不被侵犯的保障。
(2)强化了有关部门的协税责任。税收征管工作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密切相关,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不能脱离其他相关机关的配合而独立存在,修订后的征管法在此方面有所加强。如《税收征管法》第15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新增的第17条规定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协税义务。
(3)增加了发票管理的条款。修订之前的《税收征管法》对发票只有印制机关的规定,远远不能适应现实需要,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发票管理面临许多问题,需要从法律的角度为税务实践提供依据。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第21条明确了税务机关是发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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