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国财税宏观调控立法,需要了解我国财税宏观调控的历史与现状,理清我国财税宏观调控立法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总结我国财税宏观调控立法的经验与启示。
一、财税宏观调控立法的历史发展与成就
我国经济体制演变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49—1977年)计划经济时期;第二阶段(1978—1993年)市场取向改革阶段;第三阶段(1994年至今)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和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
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直接管理企业,因此,政府的财税宏观调控立法表现为制订加强对企业的直接管理的计划、法规,也就是说政府介入微观企业的生产与经营,并以此进行“宏观调控”。十年动乱时期,财税也无正确政策可言,所以也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财税宏观调控立法。因此得出结论,财税宏观调控必须要以稳定和正常的政治环境为基础。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指出:“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进行了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初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分级财政体制框架,也奠定了市场经济财税宏观调控的基本雏形;1994年3月八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预算法》,把政府预算纳入法治化管理的轨道,使预算成为市场经济财税宏观调控最重要的工具之一;1998年我国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以来,推出和推进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制度三项改革措施;2001年4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对税收宏观调控作用提供了法律程序的保障;2002年6月正式颁布了《政府采购法》。以上列举的财税宏观调控立法的进展说明了改革开放尤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财税宏观调控及其立法步伐明显加快,已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的财税宏观调控法律体系框架。据初步统计,至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财税法律和决定有二十多件,国务院制定的财税方面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有二百多件,财政部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财政税收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三千多件,有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定数量的财税法规和规章。这些法律、法规与规章使财政体制等基本制度、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和财政监督等方面都基本上有法可依,且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大部分都与宏观调控有关。
二、问题、启示与财税宏观调控立法取向
(一)问题
1.财税的宏观调控及其立法依然存在与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以及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比较相对滞后。财税的宏观调控的内容和手段的广度、深度及力度尚存在不同程度的局限性。
2.财税宏观立法不健全
一些基本的涉及宏观调控的《财政基本法》、《税法通则》、《财政监督法》等财税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在现有的财税法律、法规体系中,立法层次较低,法律规定之间不协调的问题比较突出。法规数量虽然众多,但立法质量有待提高。有的法律规范过于概括、简约、原则,弹性较大,有的立法缺乏前瞻性,对大局考虑不够。总体来看,对整个财税宏观调控法律体系的设计、研究和实施还需进一步加强。
(二)启示
市场经济体制下财税宏观调控主要体现在调节社会分配和宏观经济运行方面,其工具主要有预算、税收、国债、财政补贴、转移支付、政府采购等。这些工具作用的发挥,一方面有赖于扩大内需,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为背景的需要;另一方面有赖于制定和完善国家预算、税收、国债、财政补贴、转移支付、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的保障。
(三)近期财税宏观调控立法的取向
1.预算法律制度
《预算法》是建国以来我国颁布的第一部预算法律,是财政法的基本法。财政预算管理体制、预算管理职权和收支范围是决定着政府政策的投向和建设的规模。《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预算管理纳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近年来,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改革措施的推出与我国现行《预算法》中的一些规定产生了一定的矛盾,而现行《预算法》中的一些空白也使得有关预算管理制度实施缺少法律依据。为使政府预算真正具有法律效力,为建立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适时修改和补充我国现行的《预算法》。
2.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是现代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又一重要手段。对调节社会分配和国民经济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税法体系比改革前大为发展,但整体结构不完善,缺乏一个统领性的税收一般性规范。我国税收立法进程已明显加快,但税收立法程序尚需调整,行政法规尤其是行政暂行法规比重过大的状况有待改善。当务之急是要制定一部税法通则或税收基本法,总揽和协调税收法律制度的全局。为了适应宏观调控的要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的单行法律也急需制定。同时,《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农业税条例》等法律、法规也急需修订和合并修订。
3.国债法律制度
国债是弥补政府财政赤字和进行宏观调控需要的国家信贷。应制定《国债管理法》。通过制定国债法,明确规定发行国债的原则、规模、结构、程序、投资使用、项目验收、效果检查和法律责任,加强国债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发挥国债的宏观调控作用。
4.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是国家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现行的《政府采购法》明确了现代政府采购政策的目标,确立了现代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式,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我国政策采购法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协调,建立统一、高效、协调的政府采购监督实施体制。
5.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转移支付是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一个总额随宏观变化而变化、分配由公式决定的转移支付体系对于宏观经济稳定十分重要,也能加强地方财政,它应该成为体制转轨国家政府中财政关系改革的优先目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