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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权的理论根据——以法权为视角(二)
王相坤、刘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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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一定意义上说,税权是整个税法理论研究的核心,是税法学研究的重要范畴。本文试图从新的研究视角切入,引进法权分析的方法来重新阐述税权的概念;从分析法权关系入手解析税权要素的二元构成;并通过对税权来源的探索,归结从自然权利到人民主权和人权、再到法权,最后到税权即国家税权和国民税权的逻辑线索。
【关键词】人民主权 人权 法权 税权
【正文】

  (二)税权构成要素的法权分析方法

   通过分析,我们确定了税权在法权体系中的坐标位置。而对复合成税权的诸要素,还有待于运用法权分析的方法,类型化其逻辑构成,从而为研究税权的根据提供科学、合理的分析路径和模式。

  1.税权构成要素的属性分析

  税权关系的内容既涉及到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又有权利和权利的关系以及权力和权力的关系。以法权的分析方法检讨税权的体系,可以发现其中充满了税收权利和税收权力两者间对立统一、税收权利和税收权力各自内部对立统一,相互之间以及各自内部彼此作用、相互协调、相互转化的税法现象。但从逻辑本源上考察,税权作为法权的一个子系统,财权的组成部分,它也是由税法上的法定权力和法定权利构成的。

  税法上的法定权力,就是税法上承认和保护的各税法主体所享有的权力,可简称为税收权力。从税权关系角度划分,可抽象出国家和国民两类权力主体,税收权力就可类型化为国家的税收权力和国民的税收权力。在税权体系的树状结构中,国家的税收权力指国家的征税权,可以具体分为国家的税收立法权和国家的税收执法权;国民的税收权力指全体国民作为整体所享有的对税收的同意权。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权”都是指权力,是属于法定权力的范畴。

  税法上的法定权利,就是税法上承认和保护的各税法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可简称为税收权利。从税权关系角度划分,可抽象出国家和国民两类权利主体,税收权利就可类型化为国家的税收权利和国民的税收权利。在税权体系的树状结构中,国家的税收权利指国家的税收债权,它是国家对国民的税款请求权,这在税收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中都有比较明确的反映;国民的税收权利指全体国民作为个体在这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中基于税法的规定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一般也通称为纳税人权利。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权”都是指权利,是属于法定权利的范畴。

   2.税权构成要素的权属来源解析

  前文对税权的构成要素,按照其权属构成,沿着法权分析的思路可以将其归结为税收权力和税收权利。而按照法权二元分析方法和两权分离理论,从税权的归属主体直接解析,就可把税权分化为国家的税权和国民的税权,因为这正好体现了法权作为权利与权力统一体的复合特征。

  国家的税权包括国家征税权和国家税收债权,前者是国家的税收权力,后者是国家的税收权利。在第二层次的国家税权子系统内,国家征税权与国家税收债权是有机的统一体,前者是税权实现的手段,后者是税权实现的目的。在第三层次的国家税权子系统中,国家征税权按照权力分解理论,可以分为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这三种不同性质的权力,它们之间相互分立、彼此制衡;国家的税收债权,可以依据债法的一般原理将其理解为国家对纳税人的税收之债的请求权。从权属来源考察上,国家的税权国来源于国家的财权,再往前可以一直上溯到国家的法权。

  在现代国家,国家税权的权属构成,也合乎法权分析的理论。根据现在税法学界的通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基于税收法律关系分层理论,可以用宪法关系、税收实体法律关系、税收程序法律关系来阐释其基本构成。[10]而根据法权分析的方法,对国家税权的主体来说,它不仅是在宪法关系层面享有政治权力的主体、又是在税收实体关系层面享有税收债权的主体、还是在税收程序法律关系中享有税收行政权力的主体。可见,国家税权本身既有税收权利的要素、又有税收权力的要素。但在应然层面,我们要一步追索这种权属构成的逻辑来源和正当性。

  国民的税权包括在宪政层面国民的税收权力和在法律层面国民的税收权利。国民的税收权利与国民的税收权力也是有机的统一在一起的。在第二层次的国民税权子系统内,因循契约论的学说和主权在民的思想,国民的税收权力可归结为国民对税收的同意权,国民的税收权利可分具体化为纳税人的各项基本权利。从权属来源考察上,国民的税权国来源于国民的财权,再往前可以一直上溯到国民的法权。

  从法权分析方法入手,沿着两权分离的思路,在研究税权内部的权属构成时,既重视征税主体的税权考察,又重视纳税主体的税权考察,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客观的。从逻辑上,国民税权的存在基于法权分析研究范式的确定,即税权是税法上的主体享有的权力和权利,在此税法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税收宪法,也包括税收法律。从实证分析的角度考虑,国民享有广泛的税权在现代国家是不争的事实。基于法权分析的方法,国民的税权也既有税收权力的要素,又有税收权利的要素,而对其合法性来源的。

  在税权系统内,存在着税收权力同税收权利的矛盾统一、多重博弈。如国家征税权与国民的税收权力之间,国家税收债权与国民的税收权利之间,税收立法权与国民同意权之间,税收执法权与纳税人各项权利之间莫不如是。求根溯源,这都是来源于法权内部的法定权力与法定权利的之间矛盾斗争。

  

  三、税权来源的二元结构分析

  从前文对税权的结构分析可知,税权是税收权力和税收权利的复合结构,是税收权力和税收权利的统一体。这样的逻辑构成不单单是源于法权分析的方法,更得益于税权内部各子系统也确实存在这样的内在权属结构。从两权分离的结构模型出发,税权可以从主体上界分出国家税权和国民税权。基于法权分析的视角和税权内部的实然考察,可以发现国家税权和国民税权的内部构成也都是存在税收权利与税收权力的矛盾斗争。下文将对权利和权力来源进行理论诠释,并落实到国家税权和国民税权层面,对它们具体的税收权利、税收权力的正当性进行科学阐释。

  (一)国家税权的根据

  1.国家税收权力的根据

   国家税收权力的根据,可以从国家征税权上溯到国家主权,再从国家主权上溯到人民主权两方面进行考察。

  基于国家主权的根据理论,具体的、可控制的国家主权来源于抽象的、不可分割和转让的人民主权,这样,我们就得出这样一个逻辑链条:人民主权---国家政治权力(国家主权)---国家征税权。

  国家税权中的税收权力要素,不管是在宪法关系的政治层面还是在税收程序法律关系的行政层面,基于理论抽象的需要,都可以统一归结为国家征税权。根据现代国家的主权理论,国家征税权属于一个国家的国家主权或国家权力的重要内容。

  主权在民的“人民主权”政治思想最早发端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人民主权或称‘主权在民’,在不同的语言中有不同的表达方式。英语中称之为‘popular sovereignty, sovereignty of the people’……其意指在人民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上,国家是人民的共同体,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最高主权者。”[11]人民主权即人类政治合法性并不来自于超自然的力量,而恰恰来自政治统治的对象——人民本身。

  洛克从人民选举代表组成议会的方法,卢梭从人民集体形成“公意”的方法,分别为人类社会的“人民主权”设计了世俗的运行方式。主权分为抽象性与具体性两类,但抽象的人民主权并非不对具体的国家主权不起作用;相反,任何一个合法的国家主权时刻都受到抽象的人民主权的根本性制约。从这个角度可以说,主权从抽象性的人民主权出发,再到具体性的国家主权,最终还必然要回归到抽象性的人民主权本位。人民主权的抽象性与国家主权的具体性,人民主权的不可控制性与国家主权的可控制性,这些都是政治文明形成与运行的重要因素。现在则主要从主权的基础性作用入手,来分析政治文明与宪政两者之间关系。

  抽象的人民主权虽然不可控制,但它是政治统治合法性的唯一道德力量源泉。任何社会形态的政治文明,都必然要主张其政治目的在于体现与实现人民主权。同时,世俗政治统治者体现与实现人民主权的程度与效果,构成了衡量政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世俗政治统治所构成的政治制度与运行机制基于人民主权的道德授予,理应按照人民主权的本意行事。人民主权的抽象性与不可分割性,决定它不可能化为世俗的政治统治,甚至无法及时有效地制约世俗政治统治并使之真实地体现与实现人民主权。如果,人民主权——国家主权——人民权利——人民主权,这一政治制度能够良性运行,它应该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显著表现;其间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因素,就是对国家主权的分权与制衡——平衡的国家主权。

  2.国家税收权利的根据

  国家税收权力的根据,可以从国家税收债权上溯到国家经济权利,再从国家经济权利上溯到人民主权两方面进行考察。

  根据国家主权理论,现代国家不仅享用政治权力,如国家征税权;同时也享有经济权力和经济权利,经济权力如国家的宏观调控权、经济权利如国有财产权、国家税收债权等。这种经济权利的享有,从来源上分析,是基于国家法律的规定,如税收之债属于法定之债,只要纳税人的经济活动符合客观的征税要件,纳税义务就从法律上成立,从另一个角度考量,即国家就享有此事的税收债权。

  基于法律规定是国家税收债权成立的形式表征,从权利来源上考量,它还是基于全体国民对部分财产权利的让渡,也就是对税收债权的集体同意,从抽象形式上解释就是人民主权。简而言之,国家税收债权来源于国家经济权利,国家经济权利来源于国家主权,而国家主权的根据人民主权。这样,我们就得出这样一个逻辑链条:人民主权---国家经济权利(国家主权)——国家税收债权。

  可见,国家征税权和国家税收债权虽然权属性质不同,分属税收权力和税收权利的范畴,但两者有共同的逻辑起点,那就是人民主权,这也是用法权分析的方法分析国家税权的合理性所在。从法权分析的必要性考量,国家税权内部的国家征税权和国家税收债权也存在相互的博弈、制约与平衡。

  (二)国民税权的根据

  1.国民税收权利的根据

  国民税收权利的根据,可以从国民税收权利上溯到国民的财产权利,再从国民的财产权利上溯到个体人权两方面进行分析。

  国民个人同样也可以享有税权,即有关税收的权利,如税收知情权、税收筹划权等。可见,国民的税权也同样包括权力和权利。这些国民的税收权利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是源于财产的让渡,使人权保障的需要,附随而来的是对公共物品的请求权。根据法权的分析思路,从法权关系主体上区分,国民的税权同国家的税权是一对矛盾组合;而如果把税权中的税收权利要素分解出来,则国民的税收权利和国家的税收权利之间的确也存在相辅相成关系。

  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做如下阐释:国家的税收权利即国家的税收债权的成立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只要符合税收的构成要件,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即告成立。在国家税收债权的确立和实现过程中,国家作为债权人享有的是税收权利。即使在公法性的层面来看待这种债,它的实现程序和救济程序更加具有强制性和法定性的特征。但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的平等性、债权人同债务人的平等法律地位并没有因税收之债的公法性而改变。纳税人在让渡自己财产实现对国家的税收债务的过程中,享有基于债的履行而产生的诸项权利,这些统称为国民的税收权利即纳税人权利。从权利来源上说,这些权利的享有是基于国民对私有财产权的让渡,是基于国民财产权向国家财政权的转化。

  源于自然权利学说的人权是指人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安全权、追求人生幸福的权利等。人权并不等同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权也不等同于公民权。

  人权学说的理论依据是与近代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说相结合的社会契约论。近代自然法学派学者认为在国家产生以前,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有自然权利,过着自由而又平等的生活,人人都恪守受理性支配的自然法,但随着这种自然状态的被破坏,人们的自然权利受到侵犯,为了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人们相约组成政府,而成立政府的目的在于保障人们的天赋的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因为人们在组成政府时虽然将部分权利转让给了政府,但仍保留了基本的人权,格劳秀斯主要论证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而斯宾诺莎完整地论证了信仰自由、表达自由,洛克在此基础上将基本人权概括为平等权、自由权、生存权和财产权四个方面。启蒙学者的“天赋人权”学说系统地阐明了人权的来源,并进而论证了成立政府的目的,为近代资产阶级推翻封建专制政治,建立近代民主共和制政府奠定了理论基础。洛克在他的《政府论》下篇中写道:“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 “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12]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中强调:“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 “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13]他们的这些观点构成人权的基本内容,其要点是人权天赋,不能剥夺,也不能让予。

  按照法权的层次理论,在法权的关系构成中,第一层次是国家权力与社会成员权利之间的关系。国家征税权与国民税收权力之间的关系,是国家权力与社会成员权利之间关系的重要内容。通过前文分析可知,这些社会成员权利或者说这些法定人权都是来源于应有人权这种自然权利。需要说明的是,社会成员作为个体享有人权,作为整体享有的是集体人权。前者在法权规制下表现为公民权利,后者表现为国民的政治权力。在此,享有权利的是公民,是国民个体;享有权力的是国民,是个整体或集合概念。从根源上溯,国民税收权力来源于国民政治权力,国民政治权力的根据在于集体人权。

  2.国民税收权力的根据

  国民税收权力的根据,可以从国民的税收权力到国民的政治权力,再从从国民的政治权力上溯到集体人权两方面进行分析。

  不同主义的权力观都没有对享有权力的主体进行界分。也就是说,享有权力的主体既可以是公共主体,如国家及其所属机构,也可以是私人主体,如公司企业、国民整体等等,权力并不能简单的仅仅理解成只被国家或其所属国家机关享有,国民作为整体也可享有权力。

  国民的税收权力是基于对国家征税权的对抗,从逻辑起点上,它是同国家征税权同时产生的,而且内容是广泛的。从法权二分法出发,国民的税收权力来源于国民个体的政治权利,当这些政治权利的集合作为整体来表达时,它表现为国民的政治权力。从理论上说,在现代民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税权自然也不例外;并且,国家的税权也不过是代表人民来行使的。因此,这里所说的人民的税权或称国民的税权,是指国民整体所享有的一项权力,并不是国民个人所能独享的权力。这个权力国民并没有让渡,而是自己保留,用作对被委托行使管理国家权力其的代理人的否决和对抗。

  社会成员作为整体享有的是集体人权,在法权规制下表现为国民的政治权力。在此,享有权力的是国民,是个整体或集合概念。从根源上溯,国民税收权力来源于国民政治权力,国民政治权力的根据在于集体人权。

  

  四、简短结论

  自然权利理论,揭开了政治文明运行机制的奥秘。国民的私人财产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是人民主权的最基本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人民为了保障与维护这种自然权利,自愿结成国家,并赋予一些机构与个人一定的国家权威,我们称之为国家主权,从而获得了自然权利的实现工具。由此,抽象性的人民主权原则便以国家主权的形式得以显现,国民应有人权便以公民权利的面目出现。在此,人权和人民主权到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过程,就是法权的实现过程。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就是抽象化的法定权利与法定权力关系得具体化。而从税权发展、演进的根据角度探寻,会归结出一个从自然权利(人民主权、人权)——法权(国家法权、国民法权)——税权(税收权力、税收权利)的逻辑链条。

  

  

  

【作者简介】
    刘剑文(1959— ),男,湖北省武汉市人,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相坤(1972-- ),男,河北省邯郸市人,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注释】
  [9]“权力——不仅仅只限于政府的权力——是能够产生强制性服从的能力,因此它和强制性的权威以及施行压力的能力相关。我们将看到,仅仅理解自愿交换理论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理解力量的逻辑。”参见[美]曼瑟.奥尔森著:《权力与繁荣》,苏长和、嵇飞译,上海人民出版社,第2页。 
  [10]参见刘剑文 、熊伟:《税法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3页。 
  [11]参见肖君拥:《人民主权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0页。 
  [12]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6页。 
  [13]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9-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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