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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与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
李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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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干预的目标是纠正市场机制本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市场失灵,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收入公平分配以及宏观经济的稳定。政府干预的主要手段之一是经济手段,即财政手段和货币手段。政府的财政手段和政策是公共财政的主要研究对象,税收是财政手段和政策的主要内容。把税收和公共财政的研究、实践联系起来,把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运用到公共财政领域内,有利于二者的良性健康发展。
【关键词】公共财政 税收 债权债务关系
【正文】

  公共财政起始于西欧,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类型,是针对市场在公共领域配置资源失灵和分配不公等问题而提出来的。亚当•斯密在其名著《国富论》中将政府财政的管理范围和职能限定在公共安全、公共收入、公共服务、公共机构等范围,基本上确立了公共财政理论的框架。现代公共财政学主要关注和研究政府的经济行为⑴。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公共财政的源泉。现代研究税收法律性质和法律关系的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把税收法律关系定性为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国家和纳税人之间是法律上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关系,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⑵。这种学说很有利的解释和促进了税收的征收和管理。

  公共财政的主要来源是税收,征税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公共财政,二者的内涵和最终目的是共通的。公共财政的法律性质和税收的法律性质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一致性,即公共财政也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分析如下:

  现代公共财政学主要关注和研究政府的经济行为。其基本思路是:按社会资源最优配置的原则,分析市场机制的缺陷,揭示政府经济活动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界定政府经济活动的范围和公共财政的职能⑶。公共产品具有非排除性和非竞争性。在市场机制中市场主体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下,每个人都希望别人提供公共产品自己免费使用,这就是广泛存在的“搭便车”现象。在这种市场失灵的情况里,政府干预就成为必要了。政府为公众提供公众都不愿提供只愿享用的公共产品,而公众为此要向政府交纳费用。国家的公共财政就此形成,国家与公众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此形成。依照债权债务关系,为了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克服市场机制的缺陷,纳税人有必要交纳费用让政府干预调节市场,政府有必要并且有义务为纳税人提供不可或缺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同时,纳税人有只在最小的范围内缴费的权利,政府有只在必要的领域运用纳税人的钱的义务。

  公共财政的本质是民主财政,是用公众的钱为公众做事情。从社会政治属性和目的来看,公共财政是纳税人的公众财政,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⑷。在公共安全、公共收入、公共服务、公共机构等领域里,单个国民不会也不能提供有效的服务,但这些服务又是必不可少的。因此纳税人才愿意付钱给国家,让国家为他们建立并提供这些公共服务;国家为此征集的资金,也必须用于满足公众需要提供公众服务。这其实也体现了国家与公众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共服务是纳税人的债权,税收等公共财政是纳税人的债务。因此,公共财政的决策主体在表面上是政府而在本质上是公众。这种认识有利于政府服从公众的意愿为公共服务并接受公共的监督;也有利于政府时刻牢记自己的任务是执行公共决策,不能越俎代庖为公众作出决策。

  公共财政与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存在本质联系,一国的税收也与该国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紧密联系。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里,政府要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此需要向公众征税来筹集资金;而公众从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中受益,也要付出纳税的代价。在这方面,公共财政的性质与税收的性质是一致的,都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公共财政中更好的建立和体现“纳税人权利意识”,对公共财政的运用和监督都有积极作用。

  因此,公共财政和税收的研究和实践应该互相联系,融会贯通,才能使作为公共财政主要来源的税收更好的征收管理,同时使公共财政更大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达到两者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作者简介】
    李旸,北京大学法学院。
【注释】
  (1)胡庆康,杜莉主编:《现代公共财政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二版,第2页。 
  (2)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44页。 
  (3)胡庆康、杜莉主编:《现代公共财政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二版,第9页。 
  (4)马国川:《公共财政不能独裁》,《百姓》,2005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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