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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保障的理论分析
山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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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从2006年4月5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湖南农民蒋石林以一名普通纳税人的身份将常宁市财政局告上了法庭入手,结合我在工作中的一些经历,展开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的讨论,重点讨论纳税人权利欠缺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上有关纳税人权利的相关规定,提出自己对保护和完善纳税人权利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纳税人权利 保障 完善
【正文】

  2006年4月5日《中国青年报》报道:4月3日上午,湖南常宁的一位村主任蒋石林,以一名普通纳税人的身份将常宁市(县级市,隶属于湖南省衡阳市)财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认定该市财政局超出年度财政预算购买两台小车的行为违法,并将违法购置的轿车收归国库,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这是我国首起公民以纳税人身份提起诉讼的案件,纳税人权利意识的提高,引起社会大众的普遍关注,大部分的评论都是正面的,肯定的。但有些看法是消极的,如一位常宁市政府的干部说,蒋石林的做法纯属“多管闲事”,因为这些事情有人大监督,有党委、政府部门管理,有纪检、司法部门查处,还需要一个普通公民来直接“叫板”吗?还有一个税务机关的领导提出疑问:“他缴的税到底够不够买一台车,够不够发工资呢?”

  我们这里不去讨论这位纳税人原告主体是否适格,也不论证这位农民缴的税到底够不够买一台车,也不研究这位领导对社会和国家做的贡献能不能超过一台车,这些问题都不会影响我们对纳税人权利的讨论。此案能够引起人们对纳税人权利的反思,已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了。

  一、纳税人的概念

  我们经常看到标有“纳税光荣”、“依法纳税”“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的宣传画,我们也常常提及纳税人,那么,什么是纳税人呢?

  国内学者有以下论述:

    1.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1]

    2. 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2]

    3. 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是纳税义务的承担者。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3]

    4. 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指依照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同时又认为广义的纳税主体,除包括纳税人外,还包括扣缴义务人。[4]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可见,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对纳税人的定义只强调了纳税人的义务而没有强调纳税人的权利。

  二 纳税人权利的含义

   纳税人权利就是指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法律对其依法可以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包括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获得的救助与补偿。[5]

  首先有必要明确一点:税收是纳税人为获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劳务所支付的代价。在税收分配中,代表政府的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不是单纯的征收和被征收关系,而更多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6]

    由上我们可以看出,纳税人和代表政府的征税机关是平等的主体关系,纳税人纳税的同时,应该也必须得到回报,即获得政府提供的公共用品,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必然享有相应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必须也应该得到保护的。

   法治国家人民主权,主权在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立法,权利的延伸必然导致纳税人享有权利;再者,人们依法缴税是和国家达成契约,缴税的目的是为了得到公共产品,从契约目的上看纳税人主观上不可能只愿履行义务而不想拥有权利,纳税人享有权利是契约的内在属性,如果现实中纳税人没有权利是不科学的,在立法上表现为法律漏洞,在理论上表现为知识体系不严密。

  三 我国纳税人权利之现状

  (一)从《中国青年报》网站收集到的资料

  1、2005年,国家审计署查出各级机关违规金额高达2900亿,占国家财政总收入10%左右。2005年政府用在公款吃喝、盖豪华办公大楼的财政收入估计在1万亿元以上,占国家财政总收入30%以上。

  2、2004月11日起,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实施了一项名为“在中国,纳税的感觉怎么样”的调查,共有4715人填答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只有12.3%的受访者了解纳税人的权益,其余87.7%的人则处于“完全不知道”和“知道一点点”的状态。

    3、在权利的行使方面,80%的人声称从来没行使过任何纳税人的权利。39.0%的人说自己想行使权利,但不知道怎么办。16%的人曾经行使过,但是最终失败了。有0.3%的人甚至认为自己根本不是纳税人,没必要去了解或行使什么权利。

  4、“纳税的是孙子,收税的才是爷,还敢奢谈什么权利?”有人留言说,在中国做纳税人“非常痛苦”。调查结果中,有83%的受访者非但没有纳税人的“自豪感”,反而感觉“亏”了——只能履行义务,感觉没“实权”。[7]

  (二)我所遇到的税务机关侵犯纳税人权利的情形

  1、强制纳税人订杂志、书籍,采取手段为先交订书、订报费,再办理纳税申报。具体程序为纳税申报人必须持订书、订报的交款收据才能办理纳税申报。这里就出现了问题,如果不订书、订报,就不给办理申报,而超过10号还没有办理上月的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就要对纳税人按偷税进行处罚,令纳税人有苦难言。

  2、“吃、拿、卡、要”作风常见,我引用一位出纳的话:“这很正常,吃咱们的是瞧得起咱们。”几乎纳税人都认为这些是正常的事了,用车、要油、要烟、报销、药费,增加纳税人的负担,而纳税人又“愿意”提供,原因有两个:一是想和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关系,二是怕得罪税务机关。

  3、“以货抵税”,我第一次听到这个词是在一位人大代表的口中听到的,他在农贸市场上发现收税的工作人员拿走了菜和肉,这个摊主这个月就不用交税了,经这位市人大代表的调查,发现问题比较普遍,于是向有关组织反映该问题。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这位人大代表后来竟然到税务机关赔礼道歉,原因非常简单,不是他反映的问题不属实,而是因为他爱人在自由市场有摊位,只因税务干部说:“你家这样做对大家都不好。”该摊主感到非常恐惧,要求这位履行代表职责的人大代表马上到税务机关道歉。

  4、频繁要求纳税人更换申报纳税使用的印章,不用新印章不准申报,而税务机关垄断了印章制作业务。

  5、要求纳税人购置电子报税设备,价值2700元,又收费办班,但使用两个月后又通知全面停止使用,重新使用传统的报表申报办法。电子报税设备成为一堆废弃的电子元件,纳税人留着它没有用,又不敢扔掉。

  由此可见我国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失衡的,那么导致权利失衡的原因是什么呢?

  四 纳税人权利被忽略的原因

  我认为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传统观念和文化的影响,二是原有的计划经济的体制下制度的束缚,三是立法和司法中出现的制度欠缺的结果。

  (一) 传统观念和文化的影响

  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经历过高度发达和强盛的封建社会,儒家文化得到空前的发展,创造了辉煌和灿烂的文明,但同时,由于这种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在新的历史时期,阻碍了人们法治的思想和观念,人们习惯于听从国家的命令,几千年的传统和长辈的教诲,也要求人们听从国家的法令,只讲义务,不讲权利。

  (二) 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度的束缚

   在我国,公民对税收根据的认识是建立在传统的“国家分配论”基础之上的。“所谓赋税就是政府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的东西”,以此为理论依据的税收被定义为“国家以其政治权力为依托而进行的无偿性分配”。在此理论指导下,区别税与非税标志的税收“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被过分强调,成为割裂政府与公民之间权利义务平等对应关系的利器 [8]

   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和职工的收入是固定的,企业多纳税和少纳税对企业利益影响不大,当时又不存在其他的经济实体,所以那时人们不去关心纳税的事,也不会想到权利的问题。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新型所有制企业出现了,尤其是民营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这些主体一方面在传统的观念影响下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会要求自己享有正当的权利。

  (三)立法和司法中出现的制度欠缺

  1、我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纳税人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依据宪法规定,纳税是我国公民的一项义务,而纳税人相应的权利却没有给予规定,这样使以此为根据开展的税收立法活动缺乏宪法依据。

  有些学者认为《宪法》有严格预算审批和执行的规定,另外讨论纳税人权利不能仅看宪法,还应该看《预算法》等财税法、以及其他法。我认为这种讨论方法犯了逻辑上的错误,这是在离开宪法的范围讨论宪法的问题,不管结论如何,都不足以说明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

  2、法律规定不够具体,减免税收弹性太大,赋予税收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一些素质较差的工作人员有了可乘之机。

  (1)有些税务干部“以权换钱”,为了饱私囊不顾国家税收的损失。

  (2)因为弹性过大,使纳税人不敢得罪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害怕打击报复,忍气吞声。

  3、对税务机关的监督措施不够。

   4、纳税人合法权利遭到侵害后的救济手段不够完善。

  五 世界各国对纳税人权利的规定和保障纳税人权利的方法

  世界各国都根据本国情况,对纳税人的权利内容作了或多或少的确认,将其规定为法定权利甚至宪法权利。这种确认是税权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配置状况的体现。一般来讲,在经济比较发达、民主化程度比较高的西方国家,对纳税人权利的规定更为具体全面。值得指出的是,法律对纳税人权利的规定包括了对纳税人权利可实现的承诺。在许多国家,纳税人的诸项权利不仅仅是写在纸面上的,更有具体的条文对其实施加以保障。如美国规定,在纳税人遇到税收方面的问题时,如果需要更多的信息,可以写信或打电话给所在地区税务当局的税务咨询部门或者税务服务中心。这就使纳税人有渠道获得较为充分的信息,从而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能够实现。英国对于纳税人独立上诉和复查的权利规定得十分详细,纳税人如果对自己的税务案件不满,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包括通过下院议员提交给财政大臣和要求内阁独立管理委员会委员对案件进行复查。[9]

  可以看出从宪法层面到具体的实施阶段,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都规定的比较完善,权利救济渠道较多,纳税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较为方便,写信、打电话就可以获得较为充分的信息,便于纳税人知情权的实现。

  六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纳税人权利的内容

   纳税人的相关权利在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已经有相应的体现。该法在第一章总则的第8条具体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这在我国税收立法史上是第一次,将有助于实现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提高纳税人的权利意识。[10]该法规定的纳税人权利主要有如下几项:(1)知情权(2)请求保密权(3)申请减免税和退税权(4)陈述、申辩权(5)申请行政复议权(6)提起行政诉讼权(7)请求赔偿权(8)控告检举权(9)要求回避权(10)延期申报权(11)延期纳税权(12)取得完税凭证权(13)拒绝违法检查权。

  七 我国纳税人权利制度的保障与完善

  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应该包括在立法和执法两个阶段。

  (一)在立法上,细化各种权利的范围,对这些权利给予系统、规范、明确的规定,使纳税人和税收机关在明确清晰的框架中行为。

  (二)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行政,使法律规定有关纳税人的诸项权利落到实处,税收征纳过程中不得侵害纳税人的权利。

  (三)转变税收机关执法观念,放弃以管理者自居,树立执法为民,热情服务的思想。

  (四)政府要公开税款使用情况,接受人民的监督。

  (五)完善便民的救济手段和方法。

  (六)继续加强对社会大众税法知识的宣传教育,尤其在提高纳税人意识,保护纳税人权利方面。

   其实保护纳税人权利除了有其理论意义外,还和征税机关有效实施税收征管有着内在的联系,切实保障纳税人的权利,可以使纳税人在心情愉悦的情况下纳税,促进纳税人积极履行纳税义务,这样有利于保障国家税收,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作者简介】
    山松,北京大学法学院2006级政法法硕。
【注释】
  [1]陈国庆:《企业税收筹划》,企业管理出版社2005年版,第25 页。 
  [2]苏春林编著:《税收筹划》,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8月版 ,第6页。 
  [3]严振生主编:《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页。 
  [4]张守文:《税法原理》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版 , 第46页。 
  [5]刘剑文、宋丽:《〈税收征管法〉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载《税务研究》2000年第11期。 
  [6]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6页。 
  [7]《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腾讯新闻资讯网。 
  [8]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1页。 
  [9]刘剑文:《纳税人权利》中国财税法网。 
  [10]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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