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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健全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体系
蒋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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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纳税人权利的现状入手,进入对纳税人的权利忽视缘由的思考,讨论纳税人权利欠缺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上有关纳税人权利的相关规定,提出完善纳税人权利保障制度,健全纳税人权利保障体系的一些理解和认识。
【关键词】健全纳税人 权利保障 体系
【正文】

  目前,纳税人权利保障已成为一个世界性话题,笔者简要谈谈关于我国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现状,健全与完善纳税人权利保障体系的拙见。

  一、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状

  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和受义务本位观念以及我国传统文化影响,无论是我国国家政治,还是公民个体普遍存在着强调个体对社会、国家的责任和义务,缺乏或忽略公民个体的权利与保护,以至于公民个体权利特别是纳税人个体权利的意识的极度缺乏。

  反映在立法和司法中表现出纳税人权利的制度欠缺,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作为权利保障书的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纳税人的权利,仅仅规定了公民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使税收立法活动缺乏宪法依据。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如不能在宪法上体现纳税人的权利,势必影响其他法律关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规定的权威性,难以保障纳税人权利的有效实现。反映在税法的税收理念上重视国家、集体利益,忽视或者根本否认个体的纳税人权利,税收征纳关系双方的主体地位明显不平等,因此,关于纳税人权利保障的的法律体系仍未建立或者尚不完善。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可见,无论在理论上、立法上还是在执法上,对纳税人只强调了纳税人的义务而没有强调纳税人的权利。尽管我国在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均规定了纳税人权利,但是,由于对纳税人权利的规定不够全面、不够完整、不够具体,在具体实施上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和缺陷。如税收减免弹性太大,赋予税收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对税务机关的监督措施不够,纳税人合法权利遭到侵害后的救济手段不够完善。而且关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律之层级和效力较低,也不能适应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立法宗旨和目的。

  二、纳税人权利保障的理解

  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使得纳税人的地位越来越得到重视,对纳税人权利的倡导也成为现代税法发展的新方向。税收是纳税人为获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劳务所支付的代价,在税收分配中,代表政府的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不是单纯的征收和被征收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1]。纳税人纳税的同时,应该也必须得到回报,获得政府提供的公共用品,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这些权利应该得到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统一性,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纳税人在向国家交纳了一定的税费之后,就有权利平等地享受或消费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纳税人纳税的义务是分担了一部分社会共同费用,而征收这部分社会共同费用就是政府代表国家行使的权利,政府的义务正是向纳税人提供公共品。政府在提供这些公共品时产生的社会费用,就有权力要求纳税人交纳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实物予以补偿,以便维持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正常运行。在这种征纳关系中,权利义务相互依存和转换,征税方和纳税方,共同达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权利就是指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法律对其依法可以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包括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获得的救助与补偿[2]。

  三、建立健全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的的法律体系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纳税人权利的规定,表明了我国税收征纳方面法律的进步,纳税人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地位有所提高,但在纳税服务和纳税人权利保障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应当考虑从几个方面予以完善或者健全:

  (一)加强对社会公众的税务或税法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纳税与权利意识。

  (二)明确税收法律主义原则,完善税收正式立法,明确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税收立法中的地位,合理划分其职责权限。加强立法机关在税收立法权中的主导地位,健全全国人大和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税收立法专门机构。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立法,而税务立法是建立健全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基础[3]。而税务立法的民主、法治又影响着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的民主性、法治性。具体而言,税务代表的选举与组成、税务立法的主体范围、权限范围、内容、程序期限、职责、责任追究等重要内容均应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根据民主、法治的程序,进行立法规定。保证纳税人在税收立法过程中的参与权利,公民可以参与法律秩序的创造,包括税法的制定必须有纳税人(代表)的参与。纳税人通过自己的代表决定税收的征收,政府重视作为纳税人代言人的人大代表的话语权,只能在征得人民的同意后才能征税。

  1、在宪法上明确规定纳税人的权利,通过宪法修正案,使关于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现出根本法的权威性,给纳税人权利保障提供宪法依据。

  2、制定《税务基本法》,规定纳税人、税务机关、社会各部门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职责范围与工作内容,收纳程序与期限,税务监督,税务保全与司法救济等基本制度。

  3、在宪法、税务基本法前提下,制定关于纳税人权利保障的专门法、税务征收程序法,应当明确税务行政范围、具体内容、民主程序与期限、纳税服务与监督,完善税务征收程序、纳税人权利和保障、明确设立纳税服务日常机构、税务监督、司法救济及方式等具体制度,从制度上保证纳税服务、纳税人权利保障、税务监督等得到日常落实。也就是不仅是税务法律化、制度化,而且税务具体化、程序化、日常化。

  (二)建立公开透明的财税体制,确保纳税人的知情权,确立税收征纳双方平等观。

  政府财税不公开是我国纳税人纳税观念淡薄的重要原因之一,“没有公开性而来谈民主是很可笑的”[4]。纳税人缺乏对公共决策内容、过程充分了解和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因此,建立公开透明的财政收支体制,建立公开、高效的监督机制,将税收制度的整个循环过程,置于纳税人的有效监督之下,才能体现和实现纳税人的权利,使纳税人应该享有的税款使用决策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得以保证。

  规范政府行为,为纳税人提供优良的公共服务,提高政府的公信度。政府在一定的期限内以一定的方式向纳税人提供一定的服务,使纳税人感受到纳税带来的社会经济好处,这是保障纳税人权利的重要方面。为纳税人服务是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应尽的责任,纳税人通过纳税供养政府和公务人员,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则必须为纳税人提供优良的公共服务。必须明确规范政府和公务人员纳税行为。

  提高政府办事效率,简化程序,改变目前人员过多、机构臃肿的状况,降低政府支出,控制权力性腐败与制度性浪费,减少纳税人的负担。同时加强公务人员的勤政廉政监督,建立纳税人监督税款使用的体制[5]。

  (四)严格依法纳税服务,明确纳税人权益保护的方式,完善司法保护救济手段,建立有效可行的税务诉讼,使法律规定有关纳税人的诸项权利落到实处。

  司法救济是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最有效的救济方式,完善税务诉讼是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必然要求。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当纳税人权利受到侵害、与税务机关发生税务纠纷时,可以通过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问题。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机关依法办事和加强系统内部的廉政建设。目前税收征管中适用诉讼的情形,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纳税人的权利,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其适用范围的局限性,决定了无法实现对纳税人权利的充分保护,应进一步完善税务诉讼,扩大其范围。在税收立法过程中,有关部门在应举行听证会时不举行或不正当举行,则纳税人可以此为由提起诉讼[6]。

  (五)建立纳税人协会组织,参与税法研究、税务监督,保护纳税人权利。

  建立纳税人自己的组织——纳税人协会,帮助纳税人协调处理涉及纳税人权益的事宜,参加税法理论研究,监督税务服务,充分保护纳税人权利。

  

【作者简介】
    蒋保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政法法硕。
【注释】
  [1]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6页; 
  [2]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6至171页页; 
  [3]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5页; 
  [4]《列宁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48页; 
  [5]苗俊峰 王守亮:《税收之“债”与纳税人权利的保障》中国财税法网; 
  [6]苗俊峰 王守亮:《税收之“债”与纳税人权利的保障》中国财税法网。 
 
【参考资料】
    [1]刘剑文:《财税法法学研究述评》,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82至186页; 
  [2]张琪:《也论纳税人的权利保障》载《财经法律评论》2000年第1卷; 
  [3]容建华:《纳税人权利保障制度的立法探讨》,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 
  [4]丁一:《宪政下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机制之设计》载《财经法论丛》第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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