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法律价值,就是法律所保障的或值得法律保障的(存在这种必要性) 价值,各种法律价值的总体,又被抽象为所谓的“正义”。[1]笔者认为,我国的税收立法应以促进社会公平、鼓励科技创新、推进可持续发展和倡导善良风俗为基本的价值目标。
一、保障社会公平
公平是一个和分配相联系的概念。它主要是指机会均等的公平,即机会均等条件下的收入分配和财富占有的公平。机会均等的公平不仅有利于刺激竞争,提高效率,而且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国民道德的提高。税收作为一种再分配工具,在调节收入分配和纠正分配不公方面具有不可他代的作用,因此,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理所当然应成为我国税收立法的首要价值目标。
社会公平在税收领域表现为税收公平。所谓税收公平,就是指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与其经济能力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简单地说,就是要对所有的纳税人都公正、平等对待。税收公平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横向公平,即负担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相同的税收;二是纵向公平,即负担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不同的税收。但是,我国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不仅未能体现“促进社会公平”的要求,而且存在着“税收负担显失公平”的立法缺陷。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不统一,两套税法在扣除项目范围及扣除标准、减免税等规定上存在很大差异。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行超国民待遇,而对国内的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实行次国民待遇。同时,税法还对设立在不同地区的同一类型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率,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这些都有失公平。
2. 增值税根据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将纳税人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购进扣税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另外,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纳税人购进资本品和购进未取得专用发票的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导致高科技产业与传统产业之间增值税负担轻重不一。
3.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勤劳所得”和“非勤劳所得”、“合法所得”和“非法所得”、“科技创新所得”和“传统营业所得”未作区分,不能体现“税收纵向公平”的客观要求。而且个人所得税法未将“三陪”小姐、“三陪”先生这一高收入群体纳入征税范围,难以体现“税收横向公平”的基本要求。
4. 我国现行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对不同的经济成分、不同的经营方式和不同规模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存在歧视现象。
那么,到底应该如何实现税收公平并在此基础上促进社会公平呢? 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建立以所得税为主,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为辅的政府直接干预社会公平的税收调节体系,向高收入者征税,以此转移富裕阶层的财富,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缩小社会贫富差距。
2. 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为企业开展公平竞争
3. 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并根据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同,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对同一性质的所得,应按照相同的税率征税;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应按不同的税率征税。对由于垄断地位、遗产继承、婚姻、赠与以及社会地位等取得的非劳动所得,应征收较高的税收,以此来纠正社会收入分配结果的不公平性。
4.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加大对收入分配差距和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调节力度。
二、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
科技创新不仅是企业提高竞争力的关键,推动经济发展的恒久动力,也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赖以发展与强大的决定性因素,是生死攸关的大事。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人均资源非常有限,更需要借助于科技创新来加速经济发展。
科技创新是一个以企业为主体、以科技人员为主力军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到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知识产权的保护、教育改革、风险投资等各个方面,而且需要国家从财政与税收方面进行扶植与鼓励。然而,我国现行税法不仅未能体现对科技创新的支持,而且存在着许多限制企业与个人进行科技开发与技术创新的不利因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对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不予抵扣。这种规定既制约了固定资
产的投资需求,也阻碍了纳税人的设备更新,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
2. 对转让专利权取得的收入同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一样对待,征收5 %的营业税和33 %的企业所
得税(或20 %的个人所得税) ,不利于鼓励更多的人、更多的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
3. 企业所得税法不仅没有在法条中明文规定对科技发明与技术创新给予所得税减免,以示对企业进
行科技创新的鼓励与支持,而且其中的许多条款对高科技产业非常不利,企业不能从科技创新中获得高额
的投资回报,因而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企业进行科技开发与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4. 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转让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特许权取得的收入,个人提供科技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同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一般的劳务收入等所得同等对待,不能体现对个人进行科技创新的鼓励与扶持。而且现行税法只允许纳税人每月扣除800 元的基本生活费,对纳税人的继续教育费用不予扣除,个人将其取得的所得捐赠于教育、科研等部门,不得超过其所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 % ,超过的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这些规定,既不利于提高个人从事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提高全社会学习知识的积极性,致使全民性的知识更新与科技创新热潮难以形成。
5. 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征环境保护税,这意味着传统产业不需要为其所“制造”的污染支付“额外成本”。这不仅是许多企业不愿意更新设备、不愿意进行“绿色生产”的重要原因,也是我国环境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
事实上,要推进科技创新,首先必须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而要使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又必须提高科技投入的安全性和收益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提高企业科技投资收益率取决于降息、减税和降工资,但我国降息、降工资的可能性不大,因而只能考虑对科技创新减税的问题,这有赖于建立健全税收科技援助制度和税收科技激励机制。其具体思路是:
1. 以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为指挥棒,全面修订和完善增值税法。其具体内容包括: (1)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扣除纳税人购进机器设备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以此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加快设备更新,促进技术进步与创新。(2) 取消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统一税收计征方法,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鼓励中小企业积极从事科技创新。(3) 提高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率,实行真正意义上的“零税率”,提高我国高科技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4) 对高科技产品与高科技服务实行税收减免制度,以此激发企业科技创新的热情。
2. 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1) 按照国民待遇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2) 调整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及标准,允许企业将用于技术开发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和改良的有关费用从总收入中一次性扣除,增强企业从事科技创新的经济实力。(3) 提高企业的职工教育基金提取比例,取消企业对教育事业捐赠的数量限制,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教育投入。(4) 对用于技术创新的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制度,加快设备更新,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5) 对高科技产业实行所得税减免制度,对用来源于高科技产业的利润进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再投资实行所得税退税制度。
3.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关键是要降低个人转让专利、非专利技术所得的税率,提高税前费用的扣除标准,取消个人对教育、科技方面的捐赠限制,充分调动公民个人自己从事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个人对教育和科技的支助。
4. 修订营业税法,明确规定转让自行开发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和从事技术服务取得的营业收入免征营业税。
5. 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对企业和个人排放“三废”征税,鼓励和倡导“绿色生产”,以此推进基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创新。
三、促进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各国制定法律和政策的重要指导原则。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依靠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不断降低资源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量,以保障经济总量的持续增长,实现人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推进可持续发展,实现保护环境与资源的目标,税收不仅责无旁贷,而且大有可为。具体对策是:
1. 修订资源税法。(1) 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可以考虑将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滩涂、地热、大气、淡水等资源纳入征税范围。(2) 调整资源税的税收负担,加大资源税的调节力度。在确定资源税税额时“, 不仅要将资源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纳入到税额中来,而且还需要把资源开采所造成的环境成本也考虑进去”,以此节制资源消费。[2]
2. 建立健全环保税制。根据“谁污染,谁负担”的原则,对企事业单位的排放废气(废烟) 、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等污染行为进行征税;按照排污多少和污染程度规定差别税率。这样,既有利于控制污染,也有利于筹集治理污染的资金,切实保障对环保的资金投入。
3. 实施资源、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援助制度,鼓励企业增加环保投入。(1) 对环保企业给予所得税减免;对环保设备采用低税率;对环保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对环保投资实行退税;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节能型、低污染排放型产品减征消费税。(2) 对企业购进(包括进口) 用于污染处理的机器设备,准予一次性全额扣除进项税额,免征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3) 对“绿色企业”、“绿色产品”和利用“三废”为原材料生产
产品的企业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
四、倡导善良风俗
人类社会加速经济发展和推进科技创新的最终目的,不是单纯追求经济的增长,而是为了求得经济、人类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即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双增长。同样,国家制定法律和政策也不仅仅是为了威慑和惩罚犯罪行为,而且要为国民建立起良好的行为规范、公德意识和社会秩序,保护和倡导善良的风俗习惯。各国的实践也表明,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都离不开良好的风俗习惯与社会秩序。
因此,国家在注重发展经济与科技创新的同时,也应注意培养国民的公德意识、责任意识、文明意识、义务意识、爱国意识、维权意识、守法意识,倡导健康的生活习惯和社会风俗,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此,税收政策和税收立法也不能袖手旁观。我国的现行税法在倡导社会精神文明方面还有许多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
1.消费税法未能有效地引导国民进行合理消费。一般来说,各国的消费税都是对营养品、奢侈品、高档娱乐及某些不可再生的生产资料等特定消费品或特定消费行为征收的。而我国现行消费税却将黄酒、啤酒、护肤护发品等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酒精、汽车轮胎等普通生产资料也纳入征税范围,桑拿浴、保龄球、高尔夫球、网球、美容、按摩等高档消费对象则被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因而消费税在调节消费结构和引导
消费方向上是低效率或无效率的。
2. 企业所得税法未能起到鼓励纳税人进行科技创新和慈善捐助的导向作用,也没有体现倡导企业树立“守法经营光荣”和“假冒伪劣必罚”的社会责任感。
3. 个人所得税法未能倡导纳税人尊老爱幼、求知健身和鼓励“勤劳致富”的导向作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既未规定对纳税人自己和子女的教育费用、赡养父母的费用的税收减免,也不允许扣除纳税人直接对教育、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纳税人通过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非营利性机构对教育、公益等事业的捐助,也不得超过其所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 % ,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这就会导致所得税法未能体现“勤劳所得”、“少劳多得”和“未劳所得”之间的区别。
4. 现行营业税法将来源于科技创新的营业收入同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相提并论,将提供科技服务取得的营业收入与一般性的服务收入等同,不仅难以起到调动和鼓励科技创新的积极作用,也无法体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价值。
5. 现行增值税法既没有规定对高科技产品给予税收优惠,也没有规定对那些假冒伪劣产品、用于封建迷信活动的产品加重征税,难以起到培养“守法意识”和倡导“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的作用。
6. 现行财产税法既不能体现鼓励“富人”在有生之年增加社会公益支出的导向,也没有倡导勤俭、节约的社会风气。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国家在税制改革和税法修订过程中,应考虑将倡导“节约资源”、“尊老爱幼”、“勤劳致富”、“崇尚科学”、“慈善捐助”等社会善良风俗纳入税法的基本目标之中,并以此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21 世纪中国经济、社会、科技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