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纳税人权利理念基础建设,主要是在全社会树立“权利本位”观念。受传统“国家本位”、“义务本位”观念的影响,我国对私权的授予与保护一直重视不够。这种观念在税收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首先,税收立法权限不明确、程序不严格,立法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给侵犯纳税人权利很大的空间。其次,部分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缺乏依法行政的意识,没有正确理解权力的意义,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把权力所有者与行使者、主人与公仆的位置颠倒了,以“父母官”、“管理者”自居,其活动不是围绕社会整体利益和纳税人的权利展开,而是为了个人利益和享乐进行,越权执法、滥用权力者大有人在。第三,纳税人自身也缺乏权利观念和维权意识,不清楚自己有哪些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也不知道通过什么途经解决,以国人特有的韧性与忍耐面对权力的肆意践踏。某新闻机构曾组织过一次问卷调查,其中一个问题是:如果税务机关对你进行行政处罚,且处罚过重,你该怎么办?89. 26%的纳税人选择找人说情,8. 42%的纳税人选择完全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只有2. 32%的纳税人选择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从这个调查结果可以看出,绝大多数纳税人还缺乏维权意识,权利观念还非常淡薄。纳税人权利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广义上讲,每个公民都是纳税人,纳税人权利就是公民权利,只是我们通常习惯将纳税人权利局限于税收征管过程中的权利,即微观层面上的权利,而忽视了纳税人作为公民、作为权力的所有者享有的广泛政治和经济权利。
要树立“权利本位”观念,首先必须弄清楚国家与公民、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国家是全体公民为了保障各自的权利与自由,通过公意结合的产物。保障全体公民共同利益、社会幸福是其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在国家中,全体公民的意志(即公意)是任何其他权力的源泉,只有人民的意志才是唯一的法律,只有人民才有权制定法律。“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人民是一个国家真正的主权者。权利是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是权力的出发点和归宿。洛克认为,在国家出现之前,存在一个人人平等的“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拥有依据自然法而当有的全部权利。这种“天赋人权”的思想虽然没有科学与事实的依据,但其道义与政治价值己为越来越多的法治国家所选择。自然法学派学者认为,国家权力(即公权)是由社会中各个人舍弃其自然权利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以社会契约形式让渡给国家或者社会整体,使之能以所获得的权力反过来保障每个人的自然权利。一般来说,权力的来源和依托有两个:直接的来源和依托是对公共资源的控制;根本的来源和依托则是人民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授权或委托。公民一出生就拥有各项自然权利,不需要任何人(包括国家)施舍与恩赐。国家以法律的方式确认公民的权利,并不是在创造权利,只是在表述权利而已。正如马克思所说,立法者不是创造法律,而是表述法律,即记载现实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罢了。
其次,政府应认真推动权利观念的形成。政府是国家权力的执行者。当权利集合成权力时,它就有一种超越个人权利的强大力量。政府在对待权力权利上的态度,直接关系到它们在现实中的存在状况。一个法治的国家,必定是一个重视公民权利的国家;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定是一个广泛宣传公民权利的政府。我国是一个受封建思想束缚几千年的国家,儒家的礼教思想早己深入民族的骨髓,要建立一个法治国家不是靠几句口号就能完成的,必须根治法治的人文环境,所以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学习现代西方法治国家的经验,大力宣传公民权利、保护公民权利,是摆在我国政府面前的当务之急。对于法治国家的建设,政府有能力推进之,也有能力阻却之。认真对待公民权利,在全社会创造尊重权利、宣传权利、保护权利的良好氛围,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经之路。
第三,公民必须认真接受权利观念,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公开确认等级制度,法是“御民之具”,广大人民承担着无穷的义务,而极少拥有权利,人民也不知道权利为何物,权利意识根本谈不上。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这种状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还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生活在社会底层的民众,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民众,还有着深厚的奴性思想,习惯于权力的践踏,习惯于受制于人,当你给他权利与自由时,会盲然不知所措。当然,这绝对不是人民的错误。要建立法治国家,这种状况必须改变,人民应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是权力的所有者,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是自己的公仆。公民应该理直气壮地行使和保护本来就属于自己的权利,并大胆地监督和制约国家权力的行使。这个位置不能颠倒,主人不能向仆人乞求权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一切活动都要以维护和保障公民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
反映到税法宣传上,我们应该完善税法宣传内容,加强对纳税人权利的宣传。这些年来,我国征收机关在税法宣传上投入很多人力、物力、财力以及精力,但公民的纳税意识仍不理想。其中原因很多,但很重要的一点是没有很好地结合纳税人权利来宣传其应尽的义务。其具体表现如:讲“取之于民”多,谈“用之于民”少;讲义务多,谈权利少等等。而在税收实践中,甚至有人担心,由于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若宣传纳税人权利,有可能造成诸如税款难以应收尽收的弊端。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没有必要。相反,宣传纳税人权利,可以使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了解税收的意义和作用,树立为自己纳税的正确的纳税观,从而解决长期单方面依靠强制征收之不足。从长远来说,也有利于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而且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比如美国,其税务机关每年有一百多种税收宣传手册免费发放给纳税人,在最主要的几种手册和纳税申报表填写指南中,都附有美国前一财政年度的联邦收入和支出的详细说明。每一个纳税人在获得纳税申报表和填写指南的同时,都可以掌握政府上一年度收支的详情,从而将纳税人权利、义务的宣传落实到具体数据上,使纳税人充分意识到自己享受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从而认识到自己的税收权利,进而增强自己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意识。
有鉴于此,今后在税法宣传中,一是要增强“权利意识”的教育。告知纳税人其拥有的各种权利,使其增强自豪感和自我保护能力,切实感受到守法纳税给国家、社会和自己带来的益处。二要增强感情色彩。比如采用“纳税人是国家主人”、“有了你的税金,我们的生存环境才如此美好”等宣传用语,能充分体现对纳税人的信任和尊重。三要突出光荣感的宣传。纳税是一种荣誉,是身份的象征,一个发达、健康的社会会把“纳税人”,作为一种美名而看得很神圣。所以今后应大力宣传表彰那些一贯诚实守法且贡献卓著的优秀纳税人,提高他们在社会上的名誉和地位,倡导良好的纳税道德和社会风尚。总之,通过宣传教育要达到一个“抑恶扬善”的效果,即违反税法的纳税人在社会上名誉扫地,受到社会谴责,而遵纪守法者要受到人们尊敬。形成这样良好的纳税环境不仅有助于减少征管难度,还有助于整个社会风气的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