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电影中,我们常可以看到以下画面:当公民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警察)表示不满的时候,往往会说“简直是在浪费纳税人的钱财”。而叱咤风云的香港警察在听到这句话便无所适从,尴尬万分。如果说,电影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化,那么,在这样一个简单的场景中,我们可以看到香港人的纳税人意识。
最近一段时间内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被炒得沸沸扬扬,但这绝不仅仅是媒体炒作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这次修改被公众所关注,一方面是因为个人所得税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也是公民纳税人意识觉醒的表现。那么,我们应当拥有怎样的纳税人意识呢?
一、纳税人的主体意识
要培养纳税人意识,首先要为纳税人建立起主体意识。纳税人的主要意识,即纳税人在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独立人格与地位。纳税人在纳税活动中只有确立了这一主体意识,才能依法去维护和实现自己的权利,从而拥有正确的纳税人意识[1]。
建立纳税人的主体意识,就是要让每一个纳税人都意识到自己纳税的主体,意识到他们、在纳税过程中的人格是独立的,而不是依附于某单位的。意识到他们在纳税过程中与征税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这样,才可以建立之后的一系列纳税人意识。否则,一切就无从谈起了。
纳税人还要明确自己在税收征纳的过程中扮演的是税收债务人而非税收义务人。债务与义务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债务人在履行债务的同时拥有相应的权利,而义务人履行义务更强调义务而不包括权利。所以,当纳税人明确自己是税收债务人时,不但会主动履行债务,同时会要求维护其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
二、纳税人的权利意识;
长期以来,我国的纳税人权利保护得不到重视,这其中就有纳税人权利意识淡薄的方面。我国社会长期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人们普遍认为个人对社会、对他人有所贡献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而忽视了社会对个人权利的界定和保护。这种经过几千年积淀下来的思想观念,我们不能说它是错的,但它的确影响到了我们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另一方面,长期以来的国家本位思想,使得我们在宣传上,一直都是在强调纳税人的义务,征税与纳税双方的地位从来都不平等,这也导致了现今我国公民纳税人权利意识的淡薄。
建立纳税人的权利意识,首先要明确纳税人有哪些权利,这是至关重要的。事实上,我们很多公民已经有了一些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在纳税的过程中也想积极的行使纳税人的权利。但是,由于对税法的不了解,导致了对纳税人权利知之甚少。那么纳税人有哪些权利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条等条款的规定,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有依法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控告或检举。
事实上,以上的权利都是纳税人在税法上的权利。但这还远远不够。纳税人的权利还体现在宪法层面。这就包括了民主立法权和民主监督权。民主立法权表现为税法的制定要有民众的参与。税法是关系到每个人的法律,所以在税法制定或修改的过程中,我们要充分体现民主,要有公众的参与。本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很好的体现了这一点。从800到8000,扣除额的巨大差距同时体现了民众参与的广泛性与真实性。而最后由原定的1500元到1600元的扣除额,其意义远远大于这100元钱,而是税法立法民主的真实体现。另一方面,我们可以欣喜地看到,这次听证会的参与者不仅仅是在现场发言及旁听的人们,同时在社会各个阶层,各个地方的人们也通过各种媒体关注着这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尽管他们没有专业的知识,也没有谏言的机会,但这样也足以体现税法立法民主意识的觉醒。
另一方面是纳税人的民主监督权。在这一方面,我们的纳税人大部分还没有意识到自己有这方面的权利。纳税的民主监督权,不仅仅是对税务机关在税收的过程中进行监督,还包括在日常生活中对国家各个机关(不仅限于行政机关)的监督。纳税人应当是国家的主人翁。正是他们缴纳的税款支撑了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构和警察、军队在内的整套国家机器的运转,并使国家能有财力为社会提供教育、环卫、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或服务。
民主监督权也分为两个方面。首先,纳税人有知悉权。纳税人有权利知道国家将其所纳税款用于何处。是用于公共卫生了,还是用于教育文化了;是用于公款吃喝了,还是用于面子工程了。这就要求国家财政的公开透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每一个纳税人都有权利监督政府的开支,都要意识到政府在“花纳税人的钱”,这样才可能大幅减少腐败现象。其次,纳税人有对重大政府开支进行听证的权利。比如,政府在重大工程(如奥运场馆建设、三峡水利工程等)的立项过程中,不仅要进行技术、环境等方面的论证,同时要进行纳税人的听证。因为这些工程是很有可能将很长一段时期内,甚至是一代人所纳之税耗费掉。如果不搞这些工程,纳税人在其他方面的生活水平可能会上一个台阶。所以,纳税人有权参与决定国家或者地方的重大政府开支。如果纳税人有这样的意识,那么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形象工程等不必要的政府开支的出现。再次,纳税人有对国家机关相关活动进行建议和指正的权利。纳税人是国家的主人翁,在税收社会中,国家机关进行的活动均是由纳税人所纳之税支持的。所以,无论是对国家机关的活动还是对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纳税人均有权利进行建议或指正。可以说,这一点是我国纳税人最缺乏的意识。当我们面对不正当的政府行为或颐指气使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时候,我们大多是以“胳膊拧不过大腿”为由忍气吞声,很少有人站出来说一句“别忘了我是纳税人,我可以告你。” 及时有人对政府行为表示不满而进行诉讼时,大多数也是通过行政法等法律部门寻求救济,而要求保障的也是基本人权,而没有对纳税人权利要求予以救济。
以上便是纳税人的权利。在明确了纳税人权利之后,就要建立这种纳税人的权利意识。权利意识并不是可以在一朝一夕中建立,与其他法律意识一样,它需要一个慢慢培养的过程,直到最后由一个制度变成人身体化的一部分。只有这样,税法才能真正成为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法律
三、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主要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义务方面的意识。在这一方面,我们平时宣传的是比较多的。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公民抵制应收税款的原因。但是,我们强调的仍是纳税义务,而并不强调培养公民这方面的意识。受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公民并不将纳税看作是政府的雇佣金,是在购买公共服务,而多将现代税收仍看作是一种“苛政”,所以从内心仍抵触纳税。如果这样,无疑为我国税收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所以我们在强调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之义务外,还应该通过各种方法,培养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这样,不仅方便我国的税收工作,还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条件。
以上三个方面就是对纳税人应具有的意识作出的分析。现代社会是税收的社会,现代的社会人不可能独立于税收之外,所以,现代人都普遍的具有一些纳税人的意识。但这些意识中还有不全面的,不科学的。一个社会如果想要“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2]那么,就必须通过有效的宣传、明确的立法、严格的执法去培养公民的纳税人意识。希望有一天,我们的公民在面对警察或其他政府官员的不当行为时,也可以挺直腰板说一句:
“我是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