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是最广义的税法的定义,其外延可以包含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的所有关于税收的法律规范。中国早在夏朝就有了初步的税法,几千年来不断发展,西方亦是如此。但我们今天所强调的税法则是以税收法律主义和税收公平主义为基本原则和价值的税法,这样它的外延就大大缩小了,主要是西方进入资本主义以后方逐步发展起来的。
在前资本主义时代,无论东西方,各国经济基本上以农业为主,政治上实行专制主义。这时的国家当然也需要巨大的财政收入支持,除了各国比重不一的官产收入外,税收也成为封建君主敛取财富的方式之一。这种税收虽然在客观上具有某重种公共性,承担了维持国防和社会秩序、兴修水利等公共职能行使的开支,但在专制主义的时代,所谓税法主要由皇帝、国王或独裁政府制定,而作为纳税人的老百姓对此毫无发言权,只有服从的义务。由于缺少了纳税人利益群体的有效制衡,尽管有个别君主迫于农民起义的压力也倡导轻徭薄赋,但不受制约的课税权总是呈无限扩张的趋势,封建领主和独裁君主为筹集战争费用、满足个人欲望,肆意课税在中西历史上已是司空见惯。这时的税法就是国王或皇帝的旨意,是独裁君主凭借专制机器肆意侵犯个人财产权的工具。并且,这种税法在税负分配上也极不公平,无论东西方,都不是按居民能力普遍征税——在中国古代,贵族、官员、士人等高收入群体有免税的特权,西方的教士、贵族也无须纳税,沉重的税负往往都压在收入较低的平民百姓身上。这种缺少了税收法律主义与税收公平主义的所谓税法在很大程度上只是统治者对被统治者压迫的工具,无法保证政府仅在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的需要范围内合理征收税赋,经常导致税负超过纳税人承受能力,激化国家与纳税人的矛盾,引发代价巨大的社会动荡。中国古代的明朝亡于“三饷”加派,而英国、法国也正是因君主肆意加税而引发革命,均是明鉴。
在西方市民阶级反对封建君主恣意征税的斗争中,逐步形成了“无代表则无税”的思想,即课税必须经纳税人的同意。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相继吸收了这一思想,确立了税收法律主义原则,要求课税权必须以由纳税人代表组成的议会所制定的法律为依据方能行使,国王或政府仅负责这一法律的执行,而不能任意向国民征税。这一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成为西方法治建设的先导。国王或政府的权力逐渐被驯服,成为真正为纳税人服务的工具,而不再是统治者压迫被统治者的手段。国家也倾向于发展为国民的自律性团体,为国民提供大量市场无法提供或无法充分提供的公共产品,而税收则是人们享受这种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因此,这种以税收法律主义为基本原则的税法调整下的税收法律关系实质上成为平等的等价交换关系,纳税人与作为纳税人自律性团体的国家间是平等的,他们通过公共选择的机制确定公共产品的合理价格,以达到国家与纳税人的双赢。同时,税收公平主义也渐渐被引入税法。资产阶级革命后,西方各国纷纷取消了贵族、教士的免税特权,作为公共产品价格费用的税收开始依国民能力普遍征收,大量采用累进所得税等制度,不但避免了原来穷人纳税富人免税的不公平现象,而且起到了社会再分配的作用,大大缓和了社会矛盾,保证了安定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