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法总论 税法总论 财税法制史 外国财税法 国际财税法 财税法学人 青年学者论坛
财税法研究机构 财政法治建设 税收法治建设 财税官员论坛 财税法学者访谈 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精品课程
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理论 »  税法总论 » 文章内容
宪法视野下的税法研究---浅析税收立宪的必要性
陈士双

】【关闭】【点击:2288】
【价格】 0 元
【关键词】税法,宪法,税收立宪
【正文】

   税收是一个古老的经济范畴,从人类发展的历史看,税收是与国家有本质联系的一个范畴,它是随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并且从它的产生起就是与国家公共权力和财产私有制是密不可分的,是国家公共权力与私有制存在的必然产物,必然被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税法就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根据现代宪法理念,“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2】任何现代民主国家的权利来源于公民的授权,没有公民授权的权力应当是非法的权力,并且国家权力的行使不得侵犯公民的权利,权力的授权范围应当是有限的,而且是明确的,权力的边界就是公民的权利,任何越界的权力都毫无疑问的侵犯公民的权利,应当是受到严格禁止的行为。国家权力体系中,对公民权利有直接影响的、也是最有可能侵犯公民权利的就是国家的征税权。经济是基础,国家职能的行驶必然要依赖于各种税的征收。在我国的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已经占95%以上,这表明我国已经成为税收国家。税收在国家的重要性使我们必然将税法纳入宪法视野之下。“我们认为和宪法学的既有学说、理论相结合,对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予以系统地研究,将对税法学的理论基础的构建,对税法学体系的设计,对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整体构成,都具有极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3】

  一、税法是调和国家征税权和公民私有财产权之间矛盾的法律,必然要求以宪法规范进行调整

  在整个经济法领域中都体现国家各项规制、调控的权力与公民的各项权利之间的矛盾,而在税法领域中更为集中、更为明显地反映了这一点。要使国家的职能得以实现,必然要求赋予国家的征税权。征税又直接的从公民的私有财产中无偿的取得一部分,公民的私有财产就转变成了国家财产,这就使国家的征税权与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处于对立的状态。但是国家征税权的行使目的应当也必然为了使公民的各项权利得到保障,如果没有征税权,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将处于比征税更为不利的境地。“货币被恰当地看成国家的重大要素,是维持国家的生命和行动,并使它能够执行其最主要职能的东西。…由于这方面的缺乏,以下两种弊端必然会产生一种:不是人民必然遭到不断掠夺,作为代替公众需要的比较适当的方法,就是政府必然陷入致命的萎缩状态,并且在短期内灭亡。”【4】国家作为一个政治组织,既具有政治职能,又具有社会职能,无论是哪种职能,都需要国家有足够的财力来支持。但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国家是一个非赢利组织,它本身又不创造利润,所以,国家就必须依据政治权力来获取财政收入,由于税收所具有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就使得其成为国家获取财政收入的最经济、方便、稳定的主要手段,税收已经成为国家存在的经济基础。因而,税法的主要任务既要保障国家获得收入,又要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得到保护,是协调国家征税权和公民私有财产权之间的矛盾的法律。通过税法使国家的征税权得到明确的授权和有效的界定,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显然,处于如此重要地位的法律必然要求在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予以规范,确认国家与公民之间财产关系的根本问题,合理确定国家征税权力的范围和行驶权力的主体等,而不是一般的法律或者政府的法令所能直接进行调整。

  二、国家征税权力的无限性和公民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之间的冲突是要求税收立宪的根本原因

  通过上段分析,国家享有征税权是现代国家职能行使的基本要求,这当然毫无疑问。但是国家的征税权是否应当有限制呢?回答这个问题,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这样的矛盾:如果国家的征税权是无限的,那么国家可以无限制的剥夺公民的财产,那么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就是一句空话而已;但是如果国家的征税权是有限的,那么在影响整个国家存亡的战争、重大灾害面前,国家承担的责任是无限的,有限的征税权不能支持国家的无限责任。“由于主管国防和维护公共安全防止国内外的暴力行为的责任包括对不可能规定范围的灾难和危险的准备,所以作此准备的权力除了国家的迫切需要和社会对策以外,不应有其他限制。” 【5】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矛盾呢?原因在于将国家的征税权力和公民的财产权相对立的结果。从权力和权利的本质上讲,这种对立划分的本身也应当是出于这样一个目的:为了人的生存和追求幸福。公民为了生存和追求幸福而组成了国家,放弃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而赋予国家以权力,使国家有能力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并且时刻防范着这种权力对权利的侵犯。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把税收定义为“人民拿出自己一部分私人收入给君主或国家,作为一笔公共收入。” 说明了税收的纳税主体是“人民”外,侧重反映了税收是一种“公共收入”,以满足国家经费之需。因而,公民在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下因为国家承担的无限责任而赋予了国家无限的权力,征税权是其中最为明显的体现。但是,这种征税权力不是任何情况下都是无限的,由于这种无限的征税权力太容易侵犯公民的权利,因而这种无限的征税权力应当最大限度地由公民来掌握或监督,所以征税的权力应当也只能赋予公民的代表机关,以便国家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得到公民的监督,在有可能侵犯公民权利的时候能够得到公民权利的制约;另一方面,在特定情况下,征税权力的需要是无限的或者超出公民的预期时,也能够得到公民的理解和支持。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征税权力的无限性和公民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之间的冲突,是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根本问题,必然需要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予以确认和调整,税收法律关系首先要求是宪法层面上的关系。

  三、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我国税收立宪中的规定和不足

  根据我国1982年宪法及以后4个修正案的规定,涉及有关税收条款的的条文只有一个: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一条被认为是明确了国家可以向公民征税的宪法依据,是立法机关制定税法并据以向公民征税以及公民必须依照税法纳税的最直接的宪法依据。但是,从我国宪法来看,有关税收立法权限、税收的范围、中央和地方税收权限的划分等都没有明文规定和严格的界定,这与我国一贯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但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我国的税收立宪显然没有跟上,导致了许多问题的产生。严格说来,我国各项税收的法规、税收的征收有违宪的嫌疑。为了避免这一系列尴尬的情况,一般关于税收在宪法中的规定都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来解释,显然,这难免有牵强之感。通过对现今世界上几个主要的国家有关税收立宪的比较和借鉴,我们也可以从比较法的角度得出有关我国税收立宪的需要完善之处。有人对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十个国家的宪法中出现“税收”字样的条款作了统计,发现在这些国家宪法中涉及税收的条款至少有2条,多的达到7条,并且得出结论:“…各国宪法上都有涉税条款的规定,并且在税收法律主义、税收权限的划分、转移支付等方面各国宪法规定呈现出趋同性,这表明虽然宪法会因国情不同而不同,但这种趋同性反映了税收立宪中的共性,是一种普适性的知识,可以为我们修宪借鉴。因此,我国宪法中至少应写入税收法律主义条款、税收权限划分条款等等。”【6】本人也非常同意上述分析结论,上述十个国家既有大陆法系国家、又有英美法系国家,还有日本、俄罗斯等具有典型性的国家,应当说基本上代表了世界上各种不同类型的宪法,通过比较法的研究,从借鉴国外先进的法治理念和立法经验的角度来说,我国税收立宪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现在,我国税制经历了曲折发展的时期,税收制度先后进行了五次重大的改革,但是都没有从宪法层面解决税收的问题,反过来说这也是我国税收制度发展曲折的一个重要原因。因而,以宪法规定我国的税收法律主义、税收权限的划分等税收根本问题,对国家税收权力的占有、分配、行使和遵守作出明确的规定,达到既保障国家的税收利益、又能有效保护公民的基本财产权利,在最大程度上排除以国家的名义对纳税人权益的不法侵害,协调国家征税的公权力与公民私有财产权之间的冲突。

  综上所述,税收立宪是我国从计划经济转轨向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作者简介】
    陈士双,北京大学法学院2004政法法硕。
【注释】
   【1】刘剑文:《税法学》,人民出版社2003年6月第2版,第28页。 
  【2】王磊:《宪法的司法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6页。 
  【3】刘剑文:《税法学》,人民出版社2003年6月第2版,第8页。 
  【4】[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46页。 
  【5】[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51页。 
  【6】史学成:《税收国家的立宪要求》,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3页。 
 
【版权声明】未经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关闭
本栏其他文章
·间接税负担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分析(二)   (刘怡、聂海峰)[2004/11/26]
·对税法公平价值的再认识   (郭妍)[2004/11/26]
·间接税负担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分析(一)   (刘怡、聂海峰)[2004/11/24]
·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与地方政府行为   (谢显弟、周小林)[2004/11/17]
·依法治税及其观念基础——税收法律意识之重构   (李刚)[2004/11/16]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活动通知 - 祝贺网站开通   
本网站由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财税法网 Copyright © www.cftl.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