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果和分析
我们的样本家庭有1240户,把家庭根据2002年的总收入分成5个收入类别,从低到高的分类标志收入分别为20000元、40000元、60000元和80000元。由于收入差异,不同的收入类别包含不同的家庭数目。从表4可以看到,收入低于20000元家庭的数目是收入高于80000元家庭的3倍。整个样本的平均年收入为38826元,中位数收入为32593元,因而20000—40000元的收入类包含了最多的家庭数。表4还包含了各个收入类别在2002年的全部家庭的收入和支付的各项税收的绝对数额。间接税一栏是相应收入类别所有家庭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总和。
表5是每一项税收在相应家庭收入的比例。和通常的看法一致,增值税和消费税具有明显的累退性。我们定义有效税率为税收占收入的比例,有效税率随着收入增加而递减称为累退。最低收入群体的增值税有效税率是15 1%,接近中国税法规定的主要税率17%;而最高收入人群的增值税负担要比最低收入人群低7个百分点,只有8 0%。在我们的分析中,增值税是根据消费计算出来的,大部分的生活必需品都被征收增值税。由于低收入人群的消费支出占收入的比例高于高收入人群,增值税是累退的。其他收入群体的增值税有效税率由低到高分别是12 8%、10 4%和8 9%,都低于法定税率17%。
消费税具有显著的累退性,最低收入群体的有效税率是最高收入群体的2倍,从低收入群体到高收入群体的有效税率依次是6 6%、6 6%、4 7%、3 3%和3 4%,有效税率呈现出明显的分化。这里我们考虑的消费税包括烟酒和化妆品,而没有考虑对汽车和汽油的消费税的负担。如果考虑汽车消费税,消费税的累退程度会有所降低,结果可能会高估全部消费税的有效税率。消费税累退性质的结果说明烟酒的消费税在中下等收入人群中占有更大的比例。
把全部家庭按照等人数分组以后,关于消费税和增值税累退性质的结论没有太大变化。从表6我们可以看到由于收入分布的偏态,高收入组的平均收入是低收入组的5倍左右,其支付税收是低收入组的4倍。表5的数据中增值税的累退程度和税率都没有太大的变化,5个收入组的增值税有效税率从低收入到高收入分别是15%、13%、12%、11%和9%。消费税的累退程度相对有所降低,从低收入组开始的3个收入组的有效税率都是6 7%左右,而最高的2个收入组的有效税率也提高为5%和4%。用等人数分组时,不是所有的中低收入家庭都集中在最低收入的两类别,因此消费税的累退性质也有所变化,低收入家庭的消费税有效税率略微变高,而高收入家庭的税率也变高。
大部分服务的税率为3%,对于日常生活服务的税率是5%,而对于歌厅、舞厅、茶座等高档娱乐场所的营业税率为20%。由于税率的设定和高档服务作为奢侈品的特性,营业税出现了微弱的累进性。按照等人数分组时,营业税显示出了比例税收的特征,如表6的营业税一栏所显示的,都在3%附近。但是在表5中我们看到,营业税有微弱的累进性,从低收入到高收入的营业税有效税率分别是2 9%、3 1%、3 4%、3 6%和3 2%。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的有效营业税税率近似于比例税率,只是略微随着收入增加而提高。但是最高收入群体的营业税有效税率略低于次高收入群体。
表5和表6的结果都显示了间接税作为一个整体,有效税率随着收入的增加而降低,即显示了间接税的累退性。这和一般的直觉一致,低收入家庭中消费占总收入的比例较大,因而负担的税收比例也较大。我们看到,在表5中,最低收入家庭的间接税有效税率是24 6%,随着收入的增加而降低,最高收入家庭的间接税有效税率为14 7%,二者相差近10个百分点。当把分组方法改成等人数分组时,如表6所示,最低收入家庭和最高收入家庭的间接税有效税率仍然相差近10个百分点。
我们计算的Suit指数也显示除了营业税略具累进的特征,增值税和消费税都具有累退的性质。增值税的Suit指数是-0 118036,而消费税的Suit指数是-0 15696。营业税具有正的Suit指数0 0247933。由于营业税近似于比例税率,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累退程度明显,整个间接税体系是累退的,它的Suit指数是-0 103645。图3是计算Suit指数时的间接税的集中曲线,可以看到,集中曲线位于比例承担线的上方,因而间接税是累退的。图4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集中曲线,营业税具有略微的累进性,位于比例线的下方;消费税和增值税位于比例线的上方,显示出了累退性。由图中也可以看到,消费税的累退程度大于增值税,是最高的曲线。
表7是全部间接税前后的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也说明了全部税收具有累退特征。税前的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是0 334,去掉全部间接税的基尼系数是0 356,基尼系数增加,间接税的累退的性质恶化了收入分配。图5是税收前后的收入分配的Lorenz曲线,可以明显地看出税后收入的Lorenz曲线在税前Lorenz曲线的下方。
国际上通常认为,基尼系数0.4为国际警戒线,表明贫富差距很大。上个世纪90年代世界一些地区基尼系数的情况如下:东欧为0.289;南亚为0 318;东亚和太平洋为0.381;中东和北非为0.380;拉美和加勒比地区为0.493,西方六大工业化国家(不包括日本)的基尼系数平均为图4 增值税、消费数和营业税的集中曲线注:从上到下4条曲线依次是消费税、增值税、等比例线和营业税的集中曲线0 328(李实、赵人伟,1999)。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居民收入增加,居民收入渠道日益多样化,收入水平显著提高。与此同时,也出现了收入差距拉大、贫富逐步分化的趋势。1998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 386,接近0 4的国际警戒线,超过高收入国家20世纪90年代0 328的平均水平,与经济发达程度相似(人均GDP1000美元左右)的其他国家相比,也明显偏高。关于收入差距变大的原因,仍然在探索之中,没有一致的解释。
广东省2001年估算的基尼系数是0 333,我们使用2002年广东的数据计算的税前基尼系数为0 334。由于间接税的累退特征,不考虑其他因图5 税收前后收入分配的Lorenz曲线注:实线表示税前收入分配的Lorenz曲线,折断线表示税后收入分配的Lorenz曲线。素,我们看到间接税使得税后收入差距扩大,基尼系数增加了6%。间接税虽然使得收入分配差距增大,但是恶化的程度不是很大。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当前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很可能整体是接近比例或者累退的。个人所得税虽然被认为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但是在目前的税收体系中,它的比例较小,广东省2002年全部税收中只有7 8%来自个人所得税。而且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特点也使得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有限。现阶段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低,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9级累进,最高的边际税率达到了45%,高税率很容易引起逃税和避税。在全国个人所得税的构成中,工资薪金所得税比例2001年达到41%,高收入者缴纳的所得税不到总收入的10%(中国税务学会课题组,2003),因而个人所得税累进程度不可能很高。长远看,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作用,需要加强所得税或者财产税的设计、监管和执行,提高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五、总 结本文使用消费者的收入和支出数据分析了在中国现行税制结构下,整个间接税的收入分配效果。我们的研究发现,整个税制接近比例状态,略微具有一定的累退性。和通常关于间接税的看法一样,间接税是累退的,但是累退的程度不是很大。本文通过引入常用的Suit指数,比较了整个间接税和收入分配的关系。
对于本文结论的解释,需要考虑一些条件。首先,消费数据只是广东省的城镇住户调查数据,因而结论的推广必须考虑到更大的样本和各地的收入和消费结构。其次,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也使得我们要慎重对待文章的结论。进行税收负担的经验分析是一个需要大量数据的工作,而数据的限制使得我们的结论和分析必须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随着更多的税收数据和更大范围的消费支出数据逐渐公布,一定会有更加详细的研究。再次,本文关于间接税的转移采用了标准的假设,认为消费者最终负担了全部税收。当税收是从最终消费品征收时,这个假设是可接受的,但是关于中间产品的税收如何最终转嫁,仍然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分析。利用行业的投入产出结构可以分析间接税在行业间的流转,这会深化本文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