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瑞将一国的税法文化定义为:与国家税收制度特别是执法活动联系在一起的全部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总和,它历史性的扎根于该国的文化,因为相互影响而产生依赖关系。
由此可知,一国的税法文化由税法意识和税法制度两部分组成。税法意识是指社会上人们对于税收现象和税法现象的认识、态度、评价和信仰,是根植于人们心中的对于税收和税法的主观意识与观念。 税法制度,跟其他法律制度一样,是指国家关于税收的所有规则的总和。从总体上讲,一国的税法文化是由其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多方面因素决定的。在此基础之上,国家意志以及税收传统决定了一国的税法制度,而税法意识的形成则主要与社会道德文化相关。同时,税法制度与税法意识两者是相辅相成的:税法意识决定着税法制度的内容和发展方向;税法制度对税法意识有着根本性的影响。
由于各个国家的经济、社会、文化、历史、地理等条件均不相同,其税法文化也是千差万别的。在税法制度上,有的国家强调直接税的重要性,有的国家以间接税为主;在税法意识上,西方国家秉承“只有死亡和纳税是无法避免的”税收理念,而有的国家由于经济、历史等因素信奉“无税”的思想,从而导致国民税法意识薄弱,给税收征管和税法的执行带来很多弊端。一国的税法文化直接决定着该国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定位。一国政治权力的分配效率、社会管理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科技进步程度、国民的权利意识与法律信仰都集中的反映在税法文化当中。 在全球化背景之下,各类文化在不同国家、民族之间迅速的进行着交流,人类文明成果在全世界得到共享。在税法领域也是如此,一些理论和观念得到了绝大多数国家的认同并应用到其法律实践中。具体到税法文化: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对价、税收国家理论、税收法律主义以及保障纳税人权利等观念得到了普遍赞同和广泛运用。
我们注意到,这些税法文化理念多是源于西方的税法传统观念。西方人的精神寄托与宗教有关,行为主要受法律约束。不懂税法,甚至违法偷税是一种不道德或无知的象征,这种纳税心理在西方人心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他国家的情况并非如此,例如在儒家文化根深蒂固的东亚国家,传统上推崇忠孝安邦、礼仪治国,注重德治宣扬一种绝对无偿的进贡以体现对国家的忠心;又如,前苏联实行高度公有化的经济、政治体制,认为在所有财产是属于全体人民的前提下,没有必要自己征自己的税,从而要求简化乃至取消税收。“无税”的思想占据统治地位。在国际交流日趋频繁的今天,不同税法文化之间的冲突自然不可避免,在经济政治转轨国家中表现尤为突出。在比格•纳瑞看来,冲突分为两种:一是税收文化冲击,以二战后的日本为代表;一是税收文化滞后,以社会主义制度解体后的俄罗斯为典型。
税收文化冲击是指当遭遇未知的或外国税收文化时出现的现象。经济政治转轨国家在改革时往往会借鉴国外的税法制度,采纳外国专家的建议,而这些可能与本国的税收文化不相符。大量新的未知的税法制度的出现,与已经为社会所熟知和习惯的税法制度相抵触,从而使纳税人和税收管理机关无所适从,带来税法执行的问题。这种税法制度上的矛盾,在二战后日本的税法改革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二战以前日本的税收收入一直以土地税为主,其次是间接税。而战后美国占领者忽视了日本的传统税收文化背景,提出在日本进行激进的税收改革,实施以直接税为基础的稳定的、持久的税收制度。这与日本偏爱间接税的传统并不一致,因此日本政府在税收方案的实施带来许多问题之后,及时的进行了微妙的调整。例如,美国专家建议在个人所得税上实行综合税基、单一累进税率模式。日本政府在实施单一综合税基后不久,就向分类所得税方向发展;美国提出的增值税建议则被完全否决。因为日本政府没有完全的照搬外国经验,而是采用一种渐进的改革措施,因而减轻了税法制度上的矛盾和税法文化的冲击。
税收文化滞后是指当一国税法文化各要素发展速度不同时出现的现象。经济政治转轨国家采取的税法改革首先是税收法律规则的变革,即采用新的税收制度,而税法意识作为一种精神层面的认识和观念是不可能马上发生转变的。这种税法意识滞后于税法制度的冲突在社会主义制度解体后的俄罗斯联邦表现尤为明显。在前苏联“无税”思想的影响下,人们普遍缺乏税法意识,没有形成依法纳税的传统。俄罗斯的税法改革自其宣布独立后就正式展开,改革过程中出现了税种繁杂,税收负担过重,有些税法条款相互矛盾等问题,特别1994年叶利钦颁布对联邦主体下放一些税收立法权,同意地方可以收税的总统令后,税制更加的杂乱无章。大多数纳税人不了解新的税法制度,纳税意愿较低,同时税务人员的征管知识欠缺,更加愿意保持旧体制。税法文化严重滞后使得俄罗斯进行了多年的税法改革有名无实,税法实践与税收立法活动明显脱节。有专家指出,俄罗斯产生了纳税人不信任政府和不依从税法的文化。
我国正处于经济政治制度的转轨时期。纳瑞的税法文化冲击和税法文化滞后理论,以及日俄两国的实践,给我国的税法改革提出了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和警示。在税法制度的改革上,不能一味的照搬别国经验,而是应该立足已有的制度实行渐进的改革措施。在税法意识方面,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我国的社会整体缺乏税法意识,一方面确立的税法制度不能超越现阶段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另一方面要下大力加强税法意识的教育,使税法文化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