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文从对北野税法学的概况介绍入手,分析了该学派的基本特征或称基调——租税法律主义论,进而对该学派的特质进行了分析阐述。
“北野税法学”是学界对日本著名税法学者北野弘久教授在战后所创立的税法学派的称谓。金子宏教授曾谈到:“‘税法学’是战后才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学问。‘北野税法学’除拥有其新之外,还是战后日本税法学理论中最具自己独特定质的税法学。”那么,金子宏教授所称的北野税法学的特质究竟为何呢?本文结合学者对北野税法学的研究和自己在阅读北野先生的著作后的感受,在简介该学派的基础上,对该学派的特质进行分析。
一、北野税法学简介
1.学说诞生的时代背景 以实定法为中心的税法解释统治的时代,显现税法现象中前近代性和现代性并存的时代
2.学问的经历 从战后宪法学出发
3.对研究出发点的问题意识 提倡将税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将税法现象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并极力使之成为法社会学式的——宪法论式的税法学)
4.税法基本原理 租税法律主义,但是一种包含实质的租税法律主义的再构成概念
5.支撑学说的法思想背景、基础 战后宪法学,包括作为社会科学的宪法学+法社会学
6.研究对象 实定法+税法现象
7.有效性意义 (1)将研究领域扩大对税法现象的分析(2)基于法认识论的成果展开法解释论、立法论
8.条文的解释状态(法律解释的方法) 将目的论的解释深化为从宪法规范论出发的解释论的展开和引入
9.代表著作论文 《税法学原论》,《宪法与税财政》,《现代税法的构造》
二、北野税法学的基本特征——租税法律主义论
租税法律主义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建立主权在民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国家的过程中提出并确立的。北野税法学的基本特征或者说它的基调就是北野先生所主张的独立的“租税法律主义论”,在这里,“租税法律主义论”的概念是作为一种方法性的工具概念来使用的,它成了理论展开的导线。北野税法学所主张的租税法律主义代表了该主义在当代的发展,主要表现在立法、执法和司法领域。
在租税的立法领域,租税法律主义在当代的租税立法领域中的精神实质,并不是仅仅明确国家的课税权应属于人民,它更重要的在于强调国家的租税支出权也应属于人民。北野宏久教授指出:在现代宪法条件下,由于国家的一切活动均以人民的“血税”为物质基础,而国家的各项活动又均对人民的生活和人权状况有着直接的深刻性影响,因此,租税在整体上是为了实现宪法所规定的人民各项基本权利的物质保障即“福利目的税”。为了使现代租税概念(税的征收与支出相统一)从法律上获得成立,并落实于租税的立法实践,北野教授还以租税法律主义原则为基础,以宪法为根据提出:在租税国家体制下,租税的征收与支出都必须符合宪法规定的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目的,作为纳税者的人民享有对符合宪法目的的租税的征收与支出而承担纳税义务的权利。这一由宪法直接引导出来的新人权被称作“纳税者基本权”。按照纳税者基本权原理,租税法律主义原则是维护纳税者人权的最根本性表现,人民不仅对租税的课征享有民主管理的权利,而且对租税的支出也享有民主管理的权利。
在租税执法领域,传统的租税法律主义观是建立在18、19世纪的近代市民社会原理之上的,它只能起到防止税务机关滥用职权,消极地保护纳税者权利的作用。但若从现代税法体现的人权意识出发,税法不单纯是税务机关行使征税权的根据即“征税之法”,更重要的是,税法是保障纳税者基本权利的、旨在对抗税权滥用的“权利之法”。按照北野税法理论的要求,首先,国家法律应对租税要件及租税义务成立的实体要件和纳付、征收等程序要件作严格、明确的规定;在税法中不允许存在自由裁量的规定和不确定的概念或概况性条款;当某一条款的法律含义不明时,则意味着已违反了租税法律主义原则,构成违宪无效,纳税者可以不受违宪条款的约束,法院可以拒绝违宪条款的适用。其次,由于课税权原则上应由议会代表人民行使,因此立法机关在以委任方式进行租税立法时,应对其委任立法事项作具体、明确的限定,否则该委任因属一般性、概括性委任构成违宪无效,接受委任立法的机关超出委任立法限定事项范围和宗旨的立法也属无效。最后,在税法执行领域禁止对税法作类推和扩张性解释与适用;不允许在税务行政过程中适用行政先例法、行政习惯法等不成文法;税法在适用上禁止对纳税者作不利益的朔及,只允许对纳税者作利益性朔及。
在租税司法领域,北野税法学理论认为:在过去的租税诉讼中,法律只允许纳税者对与自己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税务行政行为提起客观诉讼,请求司法救济。但这种保护纳税者权利的诉讼方式是片面的,它只能从消极、事后救济的角度制止违法的税务行为,而不能从积极的立场对纳税者基本权利实现全面保护。从租税法律主义是说明纳税者有对国家的租税课征和支出享有民主管理权的立场出发,纳税者不仅对不法的征税行为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对国家和地方政府违宪、违法的税金支出行为也享有提出诉讼,并要求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这种诉讼被称为“纳税者诉讼”。日本地方自治法第242条之二即规定了这种诉讼。纳税者诉讼作为人民按租税法律注意原则对国家财政进行民主与法制统制的手段,其立法化已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并成为租税法律主义在当代发展的最重要表现。
三、北野税法学的特质
从前文对北野税法学的概况介绍和其所主张的“租税法律主义论”已可看出贯穿该学派的灵魂,或成之为其特质——宪法论的税法学、站在纳税人立场的税法学和作为“法社会学的税法学”。
(一)宪法论的税法学
北野教授从战后宪法学(包括“作为社会科学的宪法学”)研究出发,以宪法学研究中体会到的税金的“人权感觉”为武器,坚持从宪法论、宪法原理出发来思考一个具体的税法上的问题即“基于宪法原理的税法学理论再构成的姿势”。对税法制、税务行政和税务诉讼,也是站在尽可能地从宪法秩序这一立场来考虑租税国家、日本的税务问题。因此,作为第一代战后日本税法研究者的北野教授,成了宪法论税法学的先驱。
(二)站在纳税人立场的税法学——“非官僚税法学”
北野税法学的另一个特质是它并非站在征税权力方来考虑税法的诸问题的,而是站在被征税的纳税人一方以宪法理论、人权论为基础;对税法的理解也不是将其看作法实践性的“征税之法”,而是将其看作纳税者的“权利立法”,这一点为人们经常指出。从教授的著作《纳税者的权利》这一书名和其中的研究姿态中也可见一斑。而且这个“纳税人”特指那些在社会中的经济上的弱者、少数派(站在他们的立场创造税财政法理论)。不是站在征税权力方而是站在纳税人一方,在纳税人中也不是站在大企业、资本家、高收入者一方,而是站在社会中、经济中的弱者一方来考虑问题,这一立场是一贯的、鲜明的。
(三)法社会学的税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税法学”
北野税法学的第三个特点是自觉地主张一种方法论——以“法认识论”为基础的“法实践论”(法的解释、适用)的方法论,即提倡将税法学也作为一门社会科学。这是一种两段的构成方法,首先将显示生活中发生的种种税法上的问题作为社会现象(包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现象的广义的社会现象),从这一角度出发,依据从中得到的社会科学方面的认识成果,提出现阶段最妥当的政策或民法解释论、立法论。之所以称“北野税法学”的特质是“法社会学的税法学”就是特指这一点。在研究税法学时,用法社会学的观点去研究问题的这种方法,在现在被视为非常自然的事,但在当时的税法学界却是使人们对税法学研究的应有状态进行反省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北野教授与别的税法学者相比有一个特征,他不仅仅局限于战后法社会学,还积极参加租税论、财政学、税务会计论等相关科学的研究,批判地、主体地吸收其成果,发表研究论文,他并不局限于各学问的固有界限,而是打破这些界限进行广泛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