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完善税收立法
(一)完善和构建新的税法体系
税收立法是税收法律规范产生的重要环节,也是税收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得以展开的前提条件。改革税收立法机制,完善税收立法体系,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范:一是适时颁布税收基本法。我国目前缺少一部介于宪法与具体税法之间的税收基本法,需要总结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根据我国社会经济的特点,从完善税法体系和实现税法的统一出发,研究制定我国的“税收基本法”,以强化税法的系统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并为单项税收立法提供依据和范例。二是提高现行税法的法律级次。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中,多数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诸如:暂行条例、实施条例、实施细则等等,且基本为暂行条例。为提高立法层次,增强税法的权威性,应将税收行政法规上升为税收法律。三是建立科学、统一的税收立法体系。立法机关应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和WTO的要求,对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科学的分类和归并,严谨立法,做到税收法律体系内部各种税收法律法规之间和每一个税收法律法规内部内容的一致性、形式的完整性和表达的规范性。最终建立一个以税收基本法为统率,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并驾齐驱的税法体系。
(二)改进我国的税收立法程序
税收立法程序是税收立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税收立法机关应当建立并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制度,认真履行规划、起草、征求意见、集体审议、公告、备案等立法的必经程序。根据我国税收立法程序的现状,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税收立法经验,我们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改进:一要重视税收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立法准备活动是否充分、科学,直接关系到所立的法是否成功、科学和行之有效。二要在税收立法中加强专家的作用。由于税法的规定对社会经济、政治生活有重大影响,税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等原因,因此,如果没有专业的税收、法律专家参与立法,很难保证立法成果的合理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三要建立和加强税收立法公开制度。我国已经加入WTO,WTO的透明度原则在税法领域的要求,就是要在税收立法的各个环节中体现立法的公开与透明。四要完善税收立法听证制度。应对举行听证会的调查与咨询、参与人员的遴选、作证的要求、诘问和辩论的程序等作出规范,以保证审议人员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协调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矛盾和利益。
(三)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限
我国的税收立法权在横向分配上没有明确划分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各自的税收立法权限范围,对行政机关的税收授权立法也缺乏必要的控制;在纵向分配上我国的税收立法权基本上集中在中央,但地方通过其他方式变相的侵蚀了税收立法权。因此,应改进我国的税收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1、合理划分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税收立法权限。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特别是加入WTO后,税收立法的目标模式应逐步转到立法机关立法为主,行政机关立法为辅的轨道上来,以保证税法的权威性、稳定性。
2、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限。由于我国地区间的资源分布和经济发展状况不一样,因此,首先要明确主要税法的立法权应集中在中央;其次应强调中央与地方的合理分权,做到税收立法权的适当下放。
二、规范税收执法
我国当前税收执法的现状是管理偏松,执法不严,税务机关面临执法难的问题。要完善我国税收执法机制,真正实现税收法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全面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的素质
从总体上看,全面提高征税人员,特别是提高我国号称“百万大军”的税务人员的素质,是非常重要的。税务人员的素质,除了包括政治素质、道德素质等素质外,非常重要的是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在业务素质方面,征税至少对税收、会计等方面的知识有较高的要求,这也是征税活动具有突出的专业性的重要体现。但在强调提高业务素质的同时,还必须注意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法律素质。这是因为税务人员的业务活动实际上是一种执法活动,其中体现了征纳双方的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事实上,在税收征管活动中发生的各类问题,主要都是由于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造成的。在大力强调依法治税、强调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的今天,征纳双方的一切税收活动更是都应该纳入法制轨道。
(二)税收执法是实体与程序的有机结合
注重实体法而忽视程序法,是税收执法中比较普遍的现象。实质上,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是法,而且在税收执法活动中,两者是密不可分的。执法活动本身就必须依据一定的程序进行,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同样是违法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税收程序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因为从理论上讲,税收征收的结果是尽可能接近于实体真实(指客观事实),有可能与客观事实不尽吻合,但只要程序合法,仍然可以使征收结果体现合法性,得到社会公众的心理认可和一致尊重,以保持税收征收程序的稳定。事实上,在实践中发生的许多纠纷,往往恰恰是在程序法的遵行上出了问题。因此,在力倡法治的今天,更应当强调实体与程序并重,做到实体与程序的有机结合。
(三)完善税收执法监督机制和税收执法责任制
严密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是税收执法行为规范的前提。税收执法监督机制包括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和外部执法监督机制。内部执法监督又包括税收执法行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要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行政复议、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做好、做细,做出成效,推动各项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日常化,从而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制度体系,切实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外部执法监督主要有防止执法主体权力滥用、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司法监督,也有以群众监督为主的社会监督,还有“以舆论监督权力”的舆论监督等等。
建立健全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是税收执法的关键,具体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流程、评议考核、过错追究。内容上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界定岗位职责,规范工作规程,实行科学考评,实施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目的均在于业务规程明确化、内部管理标准化,从根本上解决税务管理中存在的规章不健全、制度不落实、职责不明确等问题,明确税收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
三、强化税收司法
建立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形成协税护税网络,是依法治税的有力保障。笔者认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完整规范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可以考虑组建税务法庭,设立税务警察。
1、组建税务法庭
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单独设立税务法院比较困难,可以考虑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税务法庭,主要人员可从法院、国税、地税三个部门抽调,也可从高校毕业生中招录一部分。同时,设立小额诉讼程序以迅速解决大量的涉税金额不大的案件。
税务法庭的任务主要是打击涉税犯罪活动,维护税法尊严,保证税务机关不受干预地行使税权和维护纳税人的正当利益。具体包括:对检察机关起诉的各类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审判;对税务诉讼案件进行审判;对税务机关依法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依法进行强制执行;对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共同违法犯罪的案件进行审判等。设立税务法庭有三个不同的好处。一是税务法庭提供机会,使案件能由精通税收事务的法官进行判决,从而很好地解决税收争讼专业性和技术性难题,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为全国税法的统一适用提供保障;二是纳税人可以不必先缴纳有争议的税款,就能将案子递交税务法庭,这样,就能使税务法庭成为“穷人的法庭”;三是当我国改革税收救济法律制度,取消税收复议前置后,专门审理涉税案件的税务法庭能够起到消解直诉的压力的作用。
2、设立税务警察
我国现行的税收司法保障还不够有力,体现在遇到暴力抗税案件或者偷逃骗税大案要案,税务机关要求助于公安部门解决,而这类案件提交公安部门管理后,由于种种原因,公安部门一般较少有具体做法;另一种情况是对严重违法涉税案件,税务机关调入公安人员进行稽查,但这些人员调去后,大都业务不熟练,有些问题不太懂,可能延误稽查时机。笔者认为,如果有既懂业务、又能执法的税务警察迅速查处此类案件,事情就好办了。
税务警察的主要职责是侦查、制止和打击涉税犯罪活动,维护税收秩序,保证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保护税务机关的财产和税务人员的生命安全。因此笔者考虑,我国税务警察应该拥有特殊执法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双重权利,他们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向国家税务部门提供企业经营情况的材料,侦察企业的业务活动,找到企业藏匿的资金、财产和不动产,查出违反税法的企业,并对情节严重的偷漏税者进行罚款。应该制定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税务警察有权检查任何人的证件和进入任何部门,对妨碍他们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被处以巨额罚款;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武力的权利,明确规定向税务警察举报不法分子的偷逃骗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一定比例给予较高金额的奖励等等。
四、培育税法意识
税法意识,往往具体表现为社会上人们对于税收、税法和税法现象的认识、态度、评价和信仰,是植根于人们心中的对于税收和税法的主观意识与观念。税法意识的强弱、浓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的税收收入。这对于今天急需取得大量的税收收入的中国来说,税法意识显得尤为重要。
从总体上说,税法意识不仅表现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还表现为纳税人的权利意识;不仅包括寻常百姓的税法意识,也应包括官员的税法意识。换言之,是社会上的各个阶层、各个方面、各类人士的税法意识,共同构成了全民的税法意识。因此,要提高全民的税法意识,不仅包括提高广大纳税人的税法意识,而且也包括提高征税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税法意识;不仅应当提高普通群众的税法意识,而且也应当提高各级各类的领导的税法意识。其中,提高领导的税法意识更为重要。
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国民的税法意识普遍淡薄,甚至可以说是本已很淡薄的法律意识中最为淡薄的一类。例如,大量的地下经济活动,大量的偷税、避税等税收规避行为,大量的税收流失等,都说明国民纳税意识淡漠。与西方发达国家比较,我国国民的税法意识相对较弱,有其经济、社会、法律、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但应当看到,随着近些年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税收法制建设的发展,我国国民的税法意识正在逐步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长期以来,我们过多强调的是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许多地方写的口号都是“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必须依法纳税”,等等。而对于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却强调太少,以至于许多人尚不知道纳税人还有什么权利。纳税人如果感受不到因纳税而得到的实惠,政府如果不能在各方面谨慎、有效地使用纳税人的税款,不能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则纳税人就必然不愿意纳税,想通过说教来提高其税法意识也自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在培育税法意识方面,一方面,要强调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因为依据宪法的规定,公民有依据法律纳税的义务,这是宪法上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另一方面,还应当强调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即应当充分尊重纳税人的权利,包括国民对于税款用途的知情权、监督权等等,这在我国现实的税收法制建设方面是尤为必要的。因为纳税人的权利是否能够得到充分尊重,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纳税心理,影响其对税法的遵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