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个人所得税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成为各地税收增长的一个亮点,它对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织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个人所得税制的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也逐渐成为地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收入的不断增加,个人所得税额也在不断增加,呈明显上升趋势。但同时,个人收入的分配格局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个人所得税的流失也是不争的事实,尤其是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情况更为突出。个人收入来源多元化、报酬多样化给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个人收入隐性化的产生有许多原因和渠道,涉及到社会各项监督机制的建立,企业内部分配约束机制的建立等,因此短时间内使个人收入全部明晰化,进而顺利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有相当大的难度。但是从税收角度来讲,个人收入隐性化是个人所得税征收上的难点问题,是税收收入在个人所得税上严重流失的漏洞,作为税务部门,研究制定有效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措施,成为税务部门的当务之急。
二、个人隐性化收入产生的主要渠道和原因
1、社会就业形式不规范,产生个人的隐性收入。
目前社会就业渠道多样化,一个人在多处兼职的现象很普遍。这主要表现在那些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高素质人才身上,例如一个注册会计师负责几个公司的财务管理;一个高级营销人员担任多家公司的营销顾问等。对于这些人员在多处兼职取得的收入,税务部门目前还没有有效的监控手段。因此,或者由于兼职人员在各处收入单独计算达不到起征点而无法征税,或者由于这些人员在各处的收入重复抵减法定扣除费用而使国家税源流失。
2、经营活动中的各种“回扣”性收入,产生个人隐性收入。
在目前的经济生活中,“回扣”形式多种多样,有的还称为奖励,有销售回扣、绍项目回扣、赞助回扣、广告回扣、保险回扣等等。数额从几十元到上万元不等,涉及各行各业。有的回扣已经合法化,有的半合法化,还有的处于非法状态。对于已合法化的回扣收入,税务部门可以通过正常渠道监控并按规定征税,但绝大部分回扣性收入,由于取得和支出都采取了一些隐蔽性手段,财务上一般都不入帐,税务部门很难监控。
3、各种“走穴”现象,产生个人隐性收入。
演艺界明星“走穴”一直是税务部门、新闻媒体及大众所关注的焦点,目前“走穴”行列队伍呈不断扩大趋势,中小学教师搞副业“养小猪”(在家里辅导学生收取辅导费称“养小猪”);大学教授到企业办讲座;医生参与会诊特诊等。由于他们在一地停留的时间不长,取得收入复杂,按一般征管方式税务部门难以监控。
4、各类私立学校和各种形式的私人培训机构管理混乱,产生个人隐性收入。
由于缺乏统一管理,社会上各类私立学校和各种形式的私人培训机构收费不规范,主要表现在收费票据混乱,学费外收费、以赞助代学费等,由此形成这些单位收取学费不入帐、支出不入帐,由于这些单位大都是非企业单位,因此其产生的个人收入税务部门无法监控。
5、企业之间相互转帐套现,产生个人隐性收入。
在社会上有一些企业或个人通过企业之间或个人与企业之间的银行转帐,将获得的经营收入、劳务收入等款项转入对方帐户,再从对方提取现金在帐外进行发放。这类情况主要表现在一些内外部财务监督管理不强的私营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国有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办事处等单位,这些企业或机构为自身利益所需,为一些外部管理和监督制度较严格的国有企业、个人无证经营和怀有隐瞒收入意图的企业或个人提取现金。由此产生的个人收入税务部门也无法监控。
6、以脑力劳动或智力劳动取得的劳务收入,产生个人隐性收入。
主要表现为一些“一次性”收入被支解为多次取得、多人签字,例如出版发行书籍收入、出版文艺创作稿酬收入、翻译资料收入、科技项目研制收入等,这些劳务行为一般持续时间较长,很多项目还有很大的隐蔽性,为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均有在不同程度的“支解问题”,对这些收入按一般征管方式税务部门也难以监控。
三、加强个人隐性收入税收征管工作的建议
1、加强票据管理,以票监控。
对那些不易控制的收费行为采取以票管理,例如目前社会办学收费票据大体有财政部门监制章收据、普通收据等,少数为税务部门监制章发票,这种混乱情况极易造成收费不入帐、支出不入帐的现象,因此对于像社会办学之类的单位要规定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的专用发票,通过发票对其收入支出进行监控;对企业现金支出收入无论什么项目都要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现金收付专用发票,通过票据控管解决企业转移收入套现逃税问题。
2、完善银行存款实名制、个人财产登记制,并实施银税微机联网。
实行“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将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务编码,个人从事各种活动的收入(如不动产获得的收益、继承遗产的收益、银行利息的收入、工资薪金收入、社会保险收入、社会福利收入等)和支出信息均存于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就能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集中处理,方便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各项收入情况,从而有效地控制和审批个人的纳税申报;结合储蓄实名制的实施,对个人存款、金融资产、房子汽车等重要消费品实行实名登记制,这样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界定个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将纳税人财产收入显性化,堵住一部分人逃税的渠道,促进和加强政府公务员的廉政建设,而且可以为税务机关加强对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税源的控制提供管理基础,防止一部分人将收入与财产进行分解达到逃税的目的。
3、对特殊行业实行定额征收制。
对一些特殊经营情况和行为,例如对临时经营户及无法准确查核其个人收入的行业或职业,无法也没有必要去按其实际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可依据征管法在一定的条件下测算核定其基本收入,在一定的时间内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4、制定严密科学的预扣制度。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靠收入支付单位的代扣代缴,目前代扣代缴单位存在代扣代缴不全面、纳税申报不足、漏报纳税项目等问题。为此,我们应制定全面范围内统一、规范的扣缴制度,包括对扣缴的义务范围、扣缴凭证、奖惩措施等内容的具体规定。对取得的综合所得,支付单位按一定标准进行预扣,预扣的税款应比实际缴纳的税款稍多,这样就有利于在年终促进纳税人主动缴税。
5、建立个人所得税代理制。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计税模式,对纳税人的不同所得项目按照不同的税基和税率计算征税,征管项目划分过细,税率档次设计过多,免税项目、费用扣除标准较多,这一切都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带来诸多不便。为此,税务部门可以采取措施,鼓励个人寻找税务代理人,由税务代理人为其办理各项涉税事宜。
6、建立个人所得税专项稽查制。
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要以纳税人主动申报为基础,税务代理为手段,稽查制度为保证。而实行税收稽查规范化是确保自行申报制度成功的关键。税务部门不仅要充实相应数量的高素质的稽查人员,还必须用现代化手段装备税务稽查队伍,建立全国范围内的计算机数据处理中心,实现科学管理和严密监控。对偷税逃税行为除按规定补缴税款外,还要依法予以严惩,一点带面,规范和引导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