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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费大于税”和“以费挤税”的对策
朱大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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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目前,在我国到底有多少个收费项目,收了多少费,恐怕没有人能说得清楚。这种普遍存在的滥收费、“费大于税”、“以费挤税”的现象,不仅危及到国家财政收支的实现、危及到国家宏观调控和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而且直接侵害到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声誉和形象,滋生腐败。必须从战略上对其危害予以高度重视,并寻求治理方案。治理滥收费现象是一个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采取全方位、多方面的方法始可解决。我认为,治理“费大于税”、“以费挤税”现象,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非常重要:

  一、对费的处理应按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则进行,既不能搞“以费挤税”,也不能简单地搞“以税代费”,而应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包括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保留并规范必要的收费与实行费改税,不能搞“一刀切”。因为在市场经济国家中,资源的配置应以市场配置为主体,而国家的主要职能在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提供公共产品。这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因具有供给上的非排他性和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其在使用上易出现“免费搭车人”的现象,故其价格和付费者都较难确定,不能从市场交易获得,而需由国家凭强制力无偿征收取得,亦即以税收的形式获得。同时,在现实生活当中,还存在一些“准”公共产品,这类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表现程度较弱,特别是地区性的“准”公共产品,其受益范围集中,故其价格相对较易确定,而这为收费提供了可能性。所以,从理论上讲,“纯”公共产品(包括全国性和地区性公共产品)的成本和费用应通过税收(中央税和地方税)的方式弥补,而“准”公共产品(尤其是地区性的“准”公共产品)的成本和费用则宜以收费的方式满足。因此,对目前大量存在的各类收费,应在认真分析其性质的基础上采取不同的对策:对于那些没有法律依据,纯为收费单位局部和个人利益而为的滥收费,要坚决予以取缔和废止;对于那些用以支付“纯”公共产品“价格”的收费实行费改税;对于那些用以提供“准”公共产品的“价格”的收费则要依法予以规范,合理确定其收费标准(一般应以不超过成本为原则)和收费的对象(按“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确定),防止不规范的滥收费。

  二、制定《税收基本法》或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税收优先权的地位,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到位”,从而为治理滥收费打下坚实的财政基础。税收作为国家凭政治权力强制征收的金钱给付,其在法律上的性质是一种基于公法(税法)而直接产生的债权(法定之债)。由于这种债权难如民法之债一样可经当事人设定担保,且其缴纳也不如行政性收费那样具有相对具体有形的对待给付性,故纳税人的清偿意愿通常较弱,而税收收入却是国家财政、促进公益所必需的。故在各国的税法中一般都规定税收具有优先权的地位,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者外,税收债权要优先受偿。如美国《内地税法》第6321条规定:“经通知缴纳税款后,纳税义务人怠于或拒绝缴纳时,就该应缴之额,联邦政府对于该人的全部财产,不问动产或不动产,有留置权。”日本《国税征收法》第8条规定:“国税,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就纳税人的总财产,优先于一切公课及其他债权征收之。”都表明了税收优先权的地位。对此,我国立法应该借鉴,以确保税收收入的实现。

  三、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财政支出管理法》、《规费征收及使用监管法》等法律,为禁止乱收费、规范正常收费和对收费使用的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在各国财政立法中,一般都明确规定:非依预算政府不得为支出,非经立法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立法机关) 立法或决议,政府无由获得任何收入(包括税收、规费及其他收费等),以此克服政府及其各部门自己立法、自己执法、自己使用收入的弊端。也就是说,任何税、费的征收及其使用都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取得法律依据,从而将政府收支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对此,我们也应予以借鉴。通过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财政支出管理法》、《规费征收及使用监管法》等法律,明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财力收支划分、支出使用及监管,把征税、征收规费等的决定权严格控制在各级权力机关(尤其是中央和省一级),强化财政和物价部门在收费工作中的监管作用,规范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规费的征收标准、征管程序,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收费均需缴入国库,公共机构的所有支出都需经过预算,禁止把收费的多少和本部门及其征管人员的直接利益、效益挂钩。

  四、将规范税费和机构改革、惩治腐败、汰除冗员结合起来,降低吃饭财政的膨胀性需求,从根本上杜绝滥收费现象的产生。目前,我国财政人口膨胀,政府机构庞大、臃肿达到了历史所未有的高度(30多人供养一个财政人口)。这种现象的存在,势必增加人民的负担,也成为政府部门滥收费的一个根本性的原因。因此,我们要本着政府应服务市场经济、调控市场经济的要求,从建立“廉洁、精干、高效、规范的政府”的原则立场出发,因事(职能需要)设人而非因人设事地进行政府各级机构(包括行政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改革,严厉惩治政府机构中的腐败分子,汰除那些无知无识的冗员,一来提高公务员的素质,二来降低吃饭财政的需求,从根本上消除滥收费的现象。

  五、强化财政、司法监督,严肃财经法纪,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财政机关的职能必须进一步加强,而不能削弱。各级财政必须对政府收支的方方面面从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到日常监管方面都采取切实的措施,依法进行监管。对滥收费、“以费挤税”、违法支出的行为要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制裁;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应允许企业或个人对滥收费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赋予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中央和地方各部门的收费是否合法以司法审查权,以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及企业和个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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