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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我国证券税制的构想
汤贡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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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税制
【正文】

   一、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证券税制仍属于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税基涉及证券交易额、证券投资所得和证券交易所得,涉及的税种包括证券交易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这些税种相互配合,通过对证券交易行为、证券投资收益和证券交易所得等方面的影响,发挥着调节作用。

   对有价证券交易行为的税收处理。我国目前主要对二级市场上交易行为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199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要求对“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征收印花税;1992年国家体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要求“对股票交易双方各征3‰的印花税”;1997年5月10日起,国务院决定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按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本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1998年6月12日起,国务院决定将印花税税率降为4‰。国家通过对印花税税率的调整,实现对股票市场的调节。

   对证券投资收益的税收处理。按照有关税法规定,企业所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并入企业总所得中征税。利息、股息和红利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按次采用20%的比例税率,实行源泉扣缴(应税个人所得的利息仅指企业债券利息)。

   对转让有价证券取得的资本利得的税收处理。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资本利得税,对于资本利得的税收处理的规定包括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条例中。有关税法规定,企业财产转让收入包括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列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中予以课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其他所得”包括了转让财产收益所得,应予纳税;“财产转让所得”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等取得的所得,应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从实际执行情况看,企业转让有价证券所得并入到普通利润中,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征所得税;而对个人转让股票所取得的收入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目前证券市场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来看,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税制还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证券市场税制的整体看,缺乏一个完整的、系统的证券市场税制。人们一般所说的证券市场税制的三个方面尚未全面开征,不配套,因而从总体上看,对证券市场还缺乏应有的调节,加之征税面过窄,对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的持有收益和转让收益,以及对二级市场以外的股票交易和转让(如一级市场的交易、场外交易、继承、转赠等)都未征税。具体说,目前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在缺少基本税收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套用了《印花税暂行条例》中“产权转移书据”和“权利许可证照”两个税目的规定,从税收立法上讲是不严谨的。印花税是对列举应税凭证征收的,股票不在列举范围内,而先进的交易处理手段是不需要实体股票交易的。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就二级市场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征税,范围过窄,不能公平对待各种有价证券,不能很好地发挥其调节证券市场结构的功能。此外,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种划分和征收管理权限尚不合理,导致一级市场上股票发行价愈来愈高,二级市场上非融资炒作股票的现象愈趋严重。

   在证券投资所得征税方面,由于将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列入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并将证券收益并入应纳税所得中,因此,对证券投资所得征税中存在的问题直接体现在我国目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中,如现行所得税条例中对证券投资所得还缺乏避免重复征税的机制。股息、红利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税后利润在股东之间的分配,将其作为企业或个人的所得再征一次所得税,就造成了重复征税。由于我国现在存在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套不同的税制,加之对经济特区的企业实行15%的所得税税率,目前各上市公司之间、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统一,妨碍了股票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和公平竞争。此外,对国家股、法人股的股利所得不征税,只对公众股的股利所得征税,不符合“同股同利”的原则,且不利于国家股权的实现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在证券交易所得课税方面,考虑到我国股市尚处于初级阶段,投资人心态复杂,承受力比较脆弱,另外近期内还有许多技术上的问题,因此我国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支持股票市场的发展,但这不利于鼓励个人进行中长期的股票投资。

   三、我国证券市场税制建设的总体思路

  

  笔者认为,我国证券税制建设的总体思路是:

   要建立完整、系统的证券市场税制。从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对证券市场进行管理的角度,应建立一套能够对我国证券市场进行全方位调整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在这个税收制度体系中,不仅要有专门针对证券市场设立的特殊税种,如证券交易税,而且要广泛借助其他的相关税种,如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该税制体系的税收调控应涵盖全部证券市场,包括股票、债券的所有发行及交易市场;该体系应在规模和结构上对我国证券市场进行全方位的调节,要有助于促进证券市场上的税收公平。

   完整的、系统的证券市场税制应包括三部分,即证券交易税制、证券投资所得税制和证券交易所得税制。对证券交易行为应开征证券交易税;对证券持有期间的股息、利息和红利所得,可以借助我国现行的所得税体系,根据其持有者主体资格的不同,分别适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证券买卖的价差收入,拟在条件成熟时开征资本利得税。

   采取措施消除重复课税。对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同一笔所得的两次课征,通常可采取扣除制、抵扣制和免税制等措施,以消除重复课税。

  

  四、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的具体构想

  

   证券税制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动而不断发展、完善的,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出发,我国应分步骤建立一套完善的证券市场税制。为此,我国证券市场税制建设可分为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

   就近期目标来说,我国证券市场税制仍应以证券交易课税为主,应尽快完善证券交易税制并完善对证券投资所得的税收处理。

   完善证券交易税制。宜将证券交易税视为政府管理证券市场的重要政策工具之一,改变现行的对证券交易征税套用印花税有关规定的做法,使其具有法律上的严谨性。

   证券交易税设计的指导思想是:遵循证券市场的内在规律,轻税、简便、易于征管,同时,保证与证券法相衔接。应选择适当时机开征证券交易税,正式制定并颁布证券交易税的法律法规。

   应在二级市场对证券交易行为征收证券交易税,把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各种国债及投资基金等证券交易均作为此税种的税目。

   证券交易税拟采用属地征收原则,中外投资者凡买卖我国境内上市的证券,一律征税,以利于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

   在税率设计上,我国设立证券交易税应遵循低率课征原则,以活跃股市,有利于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融通资金,拟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可分为股票类、非政府债券类和政府债券类,并依次制定由高到低的税率。另外还要区别对待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对场外交易实行比场内交易高的税率。证券交易税的纳税人为卖方。实行税率弹性原则,以灵活主动地根据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税率,引导股市的合理走势。

   拟借鉴一些国家的证券税制,采取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兼征的制度。印花税对一级市场股票债券发行时订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或合同课征,这样做,既改变了现在对一级市场不征流转税的状况,有利于调节一级市场股票发行价格,又为国家取得了财政收入。在税率设计上,印花税可采用固定比例税率,按产权转移书据或合同上的交易凭证票面全额课证。印花税的纳税人为卖方,税率例如定为1‰,中上证券交易税税率5‰左右,总体税负保持在6‰是较为合理的。

   建议改革现行对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收管理权限。由于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税基广泛且具有流动性,对证券市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建议划分为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制。目前,由于我国税收征收效率低,成本高,因此证券投资所得现仍应列入所得税的课税范围,将股利、股息所得并入总所得中统一纳税,但同时对现行的证券投资所得课税的有关制度作适当改进:(1)建立起避免重复征税的机制,改变现行对证券投资所得重复征税的局面。为了既能较大程度地消除重复征税,又能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可以采取部分抵免制的办法,这方面具体税制的设计应逐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2)体现同股同权的原则,把股份制企业的所有股东包括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摆在平等的位置上,对国有股和法人股一律征收相同税率的股息所得税,避免造成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3)对个人获得的股票股利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样做,有利于发展中的上市公司快速地以较低的资金成本筹集资金来满足其发展的需要,创造更大的利润,更高地回报投资者,相应地带动起整个股票市场的繁荣发展。为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制,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制的配套改革。应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为契机,明确规定所有公司,无论是海外上市公司还是国内上市公司,无论是外资公司还是内资公司,无论是特区公司还是内地公司,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执行统一的税率,以实现各企业在市场中的公平竞争。

   关于对证券资本利得的课税问题。证券资本利得如同其他资本利得一样,是应该缴纳所得税的。为防止贫富差距的扩大,从调节社会分配的角度,应加强对证券资本利得的课税。这种观点,从长期发展的角度看,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考虑到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够成熟,也不够稳定,股民获利者较少,从支持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及完成其肩负的历史使命而言,我国在较长时期内暂不开征证券资本利得税是适宜的。

   从远期目标来看,证券税制应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在时机成熟时,逐步创造条件,过渡到以直接税为主的轨道上来。因为证券交易税虽然具有易征管、能控制证券流动的特点,但在维护公平、调节不同投资者利益方面都有所欠缺。随着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证券的宏观调控功能日益显著,要求它不仅能调节证券流动性,更要调节不同投资者的利益差别,这就要求所得税制不断完善,要求我国证券税制逐步转变到以所得税为主的证券税制。这一转变的条件之一是我国证券市场已日益成熟,证券的年换手率大大降低,随着证券市场法规的完善,“炒作”行为日益减少,投资理念增强,证券交易税妨碍资本流动,不利于市场效率的弊端日益明显;条件之二是在证券所得税逐渐完善时,证券交易税税率与目前比较在大幅下调,使综合税负保持在适当水平。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的远期目标是在降低证券交易环节税收的基础上对证券交易所得课税。

  

【出处】《上海财税》2000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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