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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学体系初探
翟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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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法学体系是税法学基础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至今国内学术界还没有专门进行这方面研究的论著。本文认为税法学是研究税法及其发展规律以及与税法现象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的法学学科。税法学体系是由税法学的各分支学科所组成的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统一整体。税法体系与税法学体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税法体系是建构税法学体系的出发点。建构税法学体系应当遵循逻辑性、体系性和开放性三个基本原则。税法学体系的一级分支学科有十个部分组成。
【关键词】税法学;研究对象;体系
【正文】

  一、税法学体系的含义

  在探讨税法学体系之前,有必要先给税法学、税法学体系下一个定义。给税法学下定义实质上就是解决税法学的研究对象问题。关于税法学的定义以及税法学的研究对象,国内尚没有对此专门进行论述的论著,因此,我们只能借鉴相关部门法学研究的成果。关于经济法学的定义,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1]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对象,研究其原理、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的科学。”[2]关于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经济法律、法规现象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现象。”[3]

  综合以上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我们认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最主要的是经济法本身,包括其原理、法律制度、法律规定及其发展规律,另外,经济法学还研究与经济法现象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现象。借鉴经济法学的研究成果,我们认为,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税法及其发展规律以及与税法现象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现象。由此,我们可以给税法学下一个定义:税法学是研究税法及其发展规律以及与税法现象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的法学学科。

  日本学者北野弘久认为:“税法学是研究税法现象的科学,或者说,它是从法律上对租税进行研究的学问,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4]这里,北野弘久没有明确指出与税法现象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也是税法学的研究对象,但从其研究的范围上看,其代表作《税法学原论》大量地研究了与税法现象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北野弘久的税法学的研究对象也包括与税法现象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之所以把与税法现象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也作为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因为社会现象之间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互相作用的,只有把与税法现象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现象都作为税法学的研究对象,才能揭示税法与这些社会现象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也才能更深入、更全面地把握我们所研究的税法现象。

  税法学体系就是由税法学的各分支学科所组成的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统一整体。税法学体系的结构及各分支学科之间的关系,在根本上是由税法学研究对象的结构和体系所决定的。因此,研究税法学的体系,最根本的是研究税法学研究对象的结构和体系

  二、税法学体系与税法体系的关系

  税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税收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税法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税法体系与税法学体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税法体系与税法学体系的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二者的构成要素不同。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税法部门法,属于行为规范的范畴;税法学体系的构成要素是税法学的分支学科,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二是税法学体系的范围大于税法体系。税法学的研究对象除了税法现象以外,还包括与税法现象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现象,因此,税法学体系中除了包括以税法体系中的部门法为研究对象的税法分支学科以外,税法学体系中的构成要素还包括税法学基础理论、税收法制史学、外国税法学、比较税法学等以与税法现象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分支学科。

  二者的联系主要有两点:一是税法体系在根本上决定税法学体系。税法现象是税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有什么样的税法部门法就有什么样的税法分支学科。因此,税法体系的发展变化也会导致税法学体系的发展和变化,税法体系的完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这个国家的税法学体系的完善程度。二是税法学体系对税法体系具有反作用。税法学的研究成果可以促使税法体系的完善,一国税法学体系的研究水平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一国税法体系的完善程度。

  税法学体系与税法体系的联系与区别同时也导致了税法学与税法分别在法学体系和法律体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一般来说,部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部门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是相对应的,但由于部门法学与部门法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事物,其地位及其独立性又有其特殊性。部门法的地位及其独立性由其调整对象所决定,而部门法学的地位及其独立性由其研究对象所决定,因此,研究某一非独立部门法(即属于某一独立部门法的子部门法)的部门法学有可能随着实践的需要和研究对象的复杂化而成为独立的部门法学。比如婚姻法是民法的子部门法,但婚姻法学却有可能成为与民法学相并列的独立的法学学科,同样,知识产权法学也有可能成为与民法学相并列的独立的法学学科,但知识产权法无疑是民法的子部门法。同样,税法虽然一般被认为是经济法的子部门法,但随着税法现象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现象的复杂化,税法学有可能成为与经济法学相并列的独立的法学学科。对此,日本学者北野弘久就曾指出:“税法学独立的原因与劳动法学、经济法学并不一样,它是基于战后税法现象被明显深化的原因,而不是税法本身的特性而本来就必然独立的。”[5]

  科学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其各部门法的调整对象不应该互相交叉,但作为法学体系中的各部门法学的研究对象却可以而且应该互相交叉,多学科交叉研究已经成为一种为学术界所公认的具有重要价值的研究方法。

  三、建构税法学体系的出发点与原则

  建构税法学的出发点所要探讨的是税法学体系的核心,实际上也就是税法学研究对象的核心。由于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税法及其发展规律以及与税法现象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现象,因此,税法无疑是税法学研究的核心对象,因此,以税法体系为研究对象的税法学分支学科无疑是税法学体系的核心,也就是建构税法学体系的出发点。

  关于税法的体系,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税法的子部门法而不是税收法律、法规,税法体系由税收体制法和税收征纳法构成,税收体制法又可分为横向的税收体制法和纵向的税收体制法,税收征纳法又可分为税收征纳实体法和税收征纳程序法。[6]

  建构税法学体系的原则是指在建构税法学体系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只有遵循了这些基本的准则,我们才能建构一个科学的、合理的税法学体系。我们认为,在建构税法学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遵循逻辑性、体系性和开放性三个基本原则。

  所谓逻辑性,是指税法学体系应是一个以其研究中心为出发点的按照逻辑规则而展开的一个逻辑体系。税法学体系由核心分支学科和边缘分支学科所组成,核心分支学科之间、边缘分支学科之间以及核心分支学科和边缘分支学科之间都应该具有一定的逻辑联系。

  所谓体系性,是指税法学体系是一个多层次、门类齐全的整体,各分支学科之间既存在纵向上的隶属关系,又存在横向上的互补关系。各分支学科之间能形成一个具有自足性的系统,各分支学科之间是逻辑联系和逻辑结构,而不是板块联系和板块结构。

  所谓开放性,一方面是指税法学体系必须具备完备性,即能够涵盖其研究对象之整体,而不允许有所遗漏,另一方面是指税法学体系必须能够随着实践发展的需要而不断调整自己的体系,从而不断把一些新的分支学科纳入自己的体系之中,当然,这种“纳入”不是简单地拼凑,而是原有体系的逻辑展开和新兴分支学科的逻辑溶入。

  建构税法学体系的三个基本原则中,逻辑性原则是最根本的原则,没有逻辑性原则,就没有体系性和开放性原则可言,但仅仅满足逻辑性原则,还不能保证税法学体系是一个科学、合理的体系,还必须同时满足体系性和开放性两个原则,才能保证我们所建构的税法学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税法学体系的构成

  在探讨了税法学的研究对象,以及建构税法学体系的出发点和原则之后,我们就可以探讨税法学体系的具体构成了。

  建构税法学体系要以税法学的核心研究对象——税法为出发点,由于税法体系由税收体制法和税收征纳法所构成,因此,税法学的核心分支学科是税收体制法学和税收征纳法学。考虑到立法实践和学术研究的实践,税收体制法一般是通过税收基本法的形式来立法的,而税收征纳法的内容较为繁多,在学术研究中一般将其分为税收征纳程序法和税收征纳实体法并分别进行研究,在立法实践中也是分别制定税收征纳程序法和税收征纳实体法的,因此,我们认为把税法学体系的核心分支学科分为税收基本法学、税收征纳实体法学和税收征纳程序法学三个部门较为合理。

  从税法运行的角度来分析,在税法的运行过程中必定要发生争议,因此,对争议的解决就是税法学所必须关注的一个重要研究对象,研究与税法争议相关的法律规范的学科就是税收争讼法学。为了保证税法的顺利实施,就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保证,就必须对违反税法的相关主体进行制裁,因此,税收制裁也就成为税法学的一个重要研究对象,研究与税收制裁相关的法律规范的学科就是税收制裁法学。税收争讼法学和税收制裁法学均是以保障税法正常运行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税法学分支学科。

  以上税法学的分支学科所研究的对象都是本国的税法及相关法律规范,在世界经济一体化以及各国法律制度的相互影响和相互借鉴的大背景下,为了更好得研究本国的税法,并推动本国税法的不断完善,就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的法律制度,为了借鉴,首先必须了解和研究,因此,外国的税法也就成为税法学的一个不容忽视的研究对象,以外国税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是外国税法学,把外国税法与内国税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学科是比较税法学。外国税法学和比较税法学的研究对象都包括了外国的税法,其目的是为了借鉴国外先进的税法制度及税法学研究成果,以推动内国税法制度的完善及税法学的发展。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及各国经济往来越来越频繁的情况下,各种涉外经济关系及国际经济关系迅速发展,对这些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既有内国的涉外税法也有国家间通过公约、协定等形式制定的国际税法,这些法律规范无疑也是税法学所不能忽视的研究对象,以国际税法和涉外税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是国际税法学。

  任何一门知识体系都需要对其基本理论、基本原则等问题进行总体研究的学科,即相当于本部门哲学的学科,在法学体系中,这样的学科是法理学,在税法学体系中,这样的学科就是税法学基础理论,也可称为税法学原理或税法学总论。这是税法学体系中理论层次最高的分支学科,是对整个税法学的研究具有指导作用的分支学科,因此,它也是税法学体系中的核心分支学科。税法学基础理论是对税法现象进行整体性研究的分支学科,对税法现象进行历时性研究的学科是税收法制史学,历史研究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税法历史也就成为了税法学重要的研究对象。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税法学体系由以下十个分支学科所组成,即税法学基础理论、税收基本法学、税收征纳程序法学、税收征纳实体法学、税收争讼法学、税收制裁法学、税收法制史学、外国税法学、比较税法学和国际税法学。当然,这里所讨论的仅仅是税法学体系中的一级分支学科,每个分支学科之下还可以划分出二级、三级分支学科,如税收征纳实体法学则可进一步划分为流转税法学、财产税法学、所得税法学等二级分支学科,在所得税法学中,还可进一步划分为个人所得税法学和企业所得税法学等三级分支学科。

  有学者认为税法学有四大组成部分:内国税法学、外国税法学、比较税法学和国际税法学。[7]我们认为这种四分法在逻辑上是成立的,但从立法实践和学术研究的实践上看,这四大组成部分在税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显然是不同的,内国税法学是整个体系的重心,是税法学研究的重点,外国税法学和比较税法学的研究在最根本上是为内国税法学的研究服务的,把这四部分作为税法学体系的一级分支学科不能充分展示税法学体系的具体构成,没有凸显出内国税法学在税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因此,我们认为上述的“十分法”是比较合理的。

  国内虽然没有学者专门进行税法学体系的研究,但从税法学的教材和著作中,我们大体可以看出学者们关于税法学体系的观点。税法学基础理论、税收征纳程序法学、税收征纳实体法学和税收争讼法学作为税法学的分支学科基本上已取得学术界的共识。[8]关于税收制裁法学已有一些教材将其作为税法学的分支学科。[9]关于国际税法学也有教材将其作为税法学的分支学科。[10]关于税收基本法学,虽然没有教材使用这一概念,但许多教材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这部分知识。[11]关于税收法制史学,尚没有教材或著作将其作为税法学的分支学科,但在论述我国税制改革时,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我国建国后税法的历史。[12]在本文所述的十个税法学分支学科中,只有外国税法学和比较税法学没有在税法学的教材和著作中作为专门一章进行论述,但没有进行论述并不代表它们不是税法学体系的组成部分,主要原因是对这些学科的研究严重不足,无法写入教材,另外,教材所论述的重点是内国税法学,因此,外国税法学、比较税法学和国际税法学在教材中体现得很少,但把这四大部分均作为税法学体系的组成部分却是税法学界较为普遍的看法。因此,我们可以说,本文所探讨的税法学的十个一级分支学科基本上是学界较为普遍的观点,我国税法学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

  

  

【注释】
  [1]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2]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3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 
  [3]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4][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第4版),陈刚、杨建广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5][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第4版),陈刚、杨建广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 
  [6]关于税法体系,笔者将另撰文予以详细论述。 
  [7]参见刘剑文、李刚:《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8]代表性著作为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9]如王瑶主编:《税法》,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年版。 
  [10]如蔡秀云主编:《新税法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11]如张守文著:《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徐孟洲主编:《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严振生编著:《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2]代表性著作为刘隆亨著:《中国税法概论》(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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